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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中簡上字第三五О號

違反就業服務法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蔡名耀游文科吳幸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中簡上字第三五О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右列上訴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不服本院台中簡易庭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查本件本院原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寄存送達予被告,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乃遲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耀

法 官 游 文 科

法 官 吳 幸 芳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中簡上字第三五О號於民國 89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就業服務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