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中簡上字第三五О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中簡上字第三五О號
- 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右列上訴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不服本院台中簡易庭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查本件本院原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寄存送達予被告,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乃遲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