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六О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六О三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十四時四十五分許,因服農藥中毒,致心肺衰竭死亡,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証明書影本一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