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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一三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一三號

自訴人
捷足先登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街九三號二樓
代表人
乙○○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慶達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八   日

                      法 官  黃 家 慧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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