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九七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九七號
- 公訴人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自民國捌拾玖年肆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乙○○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日起至同年月二十六日止(自同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將被告送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至同年十二月十六日止),及自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止執行羈押,並自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