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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六一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顏世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六一號

原告
安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宗榮
被告
乙○○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三五七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略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顏 世 傑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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