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六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六一號
- 原告
- 安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宗榮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三五七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略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