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七三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七三三號
- 原告
- 乙 ○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中簡上字第三三九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一千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宣告准予假執行。
二、原告陳述略稱:被告甲○○係美商ERA不動產公司新任董事長,未經查明公司內部經營狀況,即基於概括犯意,連續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及同年十一月六日,在台中市○○路一七0號,先後以傳真文字方式向美商ERA不動產公司之供貨廠商發函,指摘「ERA不動產公司大安店與北區店之負責人乙○先生尚欠總公司款項未清楚」等語,而據此拒付各廠商貨款,以散布文字之方式,指摘特定事實,足以毀損原告之名譽。是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誹謗罪嫌,爰依民法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聲明所示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
三、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