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八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鍾堯航
- 被告丁○○、乙○○、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八五一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林錦隆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梁宵良 被 告 留鍾豐 被 告 甲○○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三九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丁○○、乙○○、丙○○、留鍾豐、甲○○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係台中縣大里市○○路宏巨國際村之設計規劃建築師 ,為施工之監造人,對於辦理建築物施工之監造時,應監督營造業(承攬工程人 )確實依照建築圖說施工,被告乙○○為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宏巨 國際村之承攬工程人,而被告丙○○係坤福造營股份有限公司派駐施工現場之工 地主任,被告留鍾豐、甲○○分別為建築商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派駐施工現場 之實際負責人、工地主任,於興建宏巨國際村社區(共四百零三戶)污水處理池 時,須將現地土壤挖除後再予回填,應特別注意此部分回填土層與其他建物為原 狀土壤有所不同,與基於原狀土層力學性質之承載力分析已有差異,如回填不實 將會導致承載力之降低及沈陷量之增加,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七十四條:基礎版 如為填土時,應先將土壤予以分析,必要時配以適當土壤混合,並經壓實達到需 要之密度之規定施作,詎被告丁○○、乙○○、丙○○、留鍾豐、甲○○等人於 民國八十七年九月間,在進行該社區污水處理池之土壤回填時,施工、監造、監 工均不確實,並未壓實以達到需要之密度,承載力因而相對降低及沈陷量因而相 對增加,導致該社區緊臨污水處理池之台中縣大里市○○路宏巨一巷十九至三五 號等九戶連棟建物,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大地震發生後,整棟建物朝向污水 處理池方向傾斜,致生公共危險,因認被告丁○○、乙○○、丙○○、留鍾豐、 甲○○涉有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違背建築術成規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四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 之積極證據而言。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等涉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違背建築術成 規罪,無非以宏巨國際村所在位置,並非斷層帶,依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之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林永裕土木技師出具之(八八)省土技字第五八九七號鑑 定報告書,該標的物經垂直測量結果,認傾斜率為三十五分之一,確實已發生傾 斜須予扶正之情形,且國立暨南大學鑑定結果,亦認地震後之土壤狀況與基礎情 形已遭灌漿法破壞,但在地質調查與基礎設計均合理之前提下,因為相鄰之建物 為同一建商、同一設計師,且位於同一地質區,所受地震影響力亦應相同,為何 唯有鑑定物發生傾斜?本鑑定物與相鄰之建物有一點不同處,為本鑑定物所處之 基礎土壤為一回填土層,八十七年八月至九月興建社區污水池時將現地土壤挖除 後再予回填,此土層與其他建物為原狀土層有所不同,(設計時)承載力分析是 基於原狀土層之力學性質,如果回填不確實將會導致承載力之降低以及沈陷量之 增加,依據內政部頒訂之建築技術規則第七十四條規定,設計圖上應將土壤配合 及壓實要求詳細註明,經檢閱建築設計圖、結構計算書及施工日誌等相關資料, 未發現設計監造單位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將土壤配合及壓實要求詳細註明,施工單 位亦未標示出現場施工時曾對土壤配合及壓實要求進行評估,因此依據鑑定物於 地震後發生沈陷之事實推估,本鑑定物基礎版底所處之填土應有施工規範不夠周 密,現場監工不夠盡責而且施工不確實之情事等語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等則均 否認違背建築術成規犯行,被告丁○○辯稱伊為宏巨國際村設計規劃建築師,亦 為施工監造人,有確實監造污水處理池,依規定回填夯實等語,被告乙○○辯稱 伊係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該公司為宏巨國際村承攬工程人,有派駐工 地主任監工,伊未實際參與工程施工,亦未去過該工地等語,被告丙○○辯稱伊 為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派駐施工現場之工地主任,負責按照建築圖施工,建造 污水處理池時有依規定回填等語,被告留鍾豐辯稱伊為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副 總經理,負責公司全省工地業務及行政工作,並非派駐宏巨國際村之現場負責人 ,未直接負責施工,污水處理池之施工伊不清楚,伊僅每星期五至工地,工地主 任為曾澄源,甲○○是九二一地震後才負責修繕,工地主任係負責業務,實際施 工委託建築師及營造廠等語,被告甲○○則以伊於八十八年一月一日才到宏巨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上班,非該公司派駐宏巨國際村施工現場之工地主任,係九二一 地震後才來負責修繕等語置辯。 三、經查被告甲○○係於八十八年一月一日始至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有該公 司出具之員工職務證明書及被告甲○○之勞工保險卡影本可稽,而宏巨國際村建 築完成日期為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而污水處理池回填日期為八十七年九月 二十日至二十三日,復有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工程日報表足憑,顯見被告甲○○確 非宏巨國際村建築工程之監工人,又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將宏巨國際村交由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攬,承攬人即為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留鍾豐係 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雖負責該公司宏巨國際村建築之執行(被告留 鍾豐於偵查中供陳全權負責宏巨國際村,證人即該公司負責人亦稱台中分公司由 被告留鍾豐負責),惟既未實際參與施工,且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坤福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均另有派駐工地主任,亦不能認被告留鍾豐係該工程之監工人,已 難令被告甲○○、留鍾豐負違背建築術成規規罪。次查國立暨南大學鑑定報告固 認鑑定標的物係因興建污水池後之土壤回填不夠確實,導致興建其上之鑑定標的 物於地震後發生傾斜,但係基於地質鑽探及設計方面應為合理為前提所作推論, 且計算九二一地震時之瞬間載重,僅考量垂直加速度之影響,並未考量水平加速 度影響,亦無足夠證據可證該宏巨國際村污水處理池土壤回填時,有配以適當土 壤混合之必要及未經壓實達到需要之密度情事。又本件經送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鑑定結果,分述如下:(一)基地地質條件說明:根據工址之地質鑽探報告得知 ,自GL±0至GL﹣1‧6m 基礎土壤為棕色黏土,土壤實驗得知此部分之基 礎極限承載力為30‧8t/w ㎡,依建築技術規則第七十一條安全係數取為3, 則基礎土壤之容許承載力為10‧3t/w ㎡,自GL﹣1‧6m 以下,基礎土壤 為卵礫石夾砂,依建築技術規則第七十條及地質鑽探報告得基礎之極限承載力為 48‧4t/w ㎡,安全係數取為3,得此部分基礎土壤之允許承載力為16‧0 t/w ㎡,根據鑑定標的物結構施工圖了解,建物基礎係採用連續基腳,橫向長9 ‧4m,寬1.4m。(二)比較鑑定標的物地震前與九二一地震時之建物承載 力,正常情形下,鑑定標的物基礎之單位承載力為4‧8t/w ㎡少於土壤允許承 載力fa=10t/w ㎡~16t/w ㎡,復校核九二一地震發生前建築物之抗震設計 得知建物最小設計總橫力造成建物承載增加值與建物全部之單位靜、活載重之和 9‧97t/w ㎡,仍在基礎土壤允許承載力fa =10t/w ㎡~16t/w ㎡之範 圍內。鑑定標的物因九二一地震所造成之最小設計水平總橫力V,依每層樓之橫 向地震力分配得地震橫向力所造成之地震承載力fE 達18‧26t/w ㎡,其值 與建物之單位靜、活載重之和乘以0‧75,得知在九二一地震發生時,本址鑑 定標的物基礎之單位瞬間載重為17‧3t/w ㎡,業已超過建築師設計之10‧ 3t/w ㎡及土壤可允許之承載力10t/w ㎡~16t/w ㎡。(三)依土壤動態應 力分析探討鑑定標的物前方地下結構物(即污水池)於地震發生時所造成之影響 :假設地震時地下結構物與其周圍土壤一致變形,此時有剪力波沿y軸經地面傳 播,由土壤的最大剪應變rmax ,求得地下結構物因受制於其四周的土壤動態特 性產生瞬間之角變量r,造成污水池壁上方角變位移,其值為Zmax 。(四)根 據土壤動能應力特性分析,當地震發生時,土壤剪力強度因振動而減低,尤其當 地震加速度超300~400gals時,土壤剪力強度折減甚巨,且砂土發生減力 變形時,因其不可逆性,使體積隨之而改變,所以緊密砂土受到剪力變形時會變 鬆,建築技術規則第七十四條適用於一般狀況下之情形,當地震水平加速度超過 300gals以上時,依據6-6頁圖A,得知土壤內摩擦角∮值大於60度都會 造成土壤之剪力破壞,一般夯實所得之土壤內摩擦角∮值大於41度時即屬於極 緊密之壓實。本工址於九二一地震時,依大里地區編號TCU067,其水平加 速度東西向(即建築物傾斜之方向),高達488‧86gals,業已超出上述數 值甚多,依上說明,縱然夯實效果達到法定要求之∮值,亦無能抗拒本次地震之 破壞力。(五)綜上觀之,九二一地震發生時,地表上鑑定標的物與地表下污水 池結構物同時作用,地表上鑑定標的物因地震產生之橫向水平力造成建物基礎承 載力增加,其因地震所增加之超載重業已超過基礎土壤所能允許之承載力,以及 超過建築師之10‧3t/w ㎡設計值。同時間內,地震力也造成地表下污水池結 構之角變量產生橫向位移,當時二種力量同時發生,同時影響下,因而造成鑑定 標的物瞬間傾斜,因鑑定標的物長向與前方之污水池軸向平行,偏心一旦發生, 依力矩原理,建物必然朝向污水池方向傾斜。相反地,污水池另外一端的三棟建 物,因其與污水池軸向垂直,力矩力臂甚長,故污水池東向雖有同樣情況發生, 建物並未遭受絲毫影響,有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九十年六月五日(九0)省土技 字第一八七七號函附公共危險鑑定報告書在卷足參。可知宏巨國際村於九二一地 震發生時,該處基礎之單位瞬間載重已超過建築師設計之10‧3t/w ㎡及土壤 可允許之承載力10t/w ㎡~16t/w ㎡,且該處於九二一地震時,依大里地區 編號TCU067測站,測得之水平加速度東西向(即建築物傾斜之方向),高 達488‧86gals,亦已超出一般夯實所得之土壤內摩擦角∮(大於41度) ,即宏巨國際村該九戶連棟建物傾斜既因九二一地震所致,與該地污水處理池土 壤回填夯實效果,並無相當之因果關係,縱有回填不實情事,亦不能令被告等負 違背建築術成規罪責,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等有何違背建築術成規 犯行,均應為其等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法 官 鍾 堯 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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