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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О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黃峻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О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四四三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

甲○○以賭博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麻將台捌台、單機肆台、七PK陸台、賭資新台幣伍仟叄佰伍拾元,均沒收。

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叄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動動賭博機具麻將台捌台、單機肆台、七PK陸台、賭資新台幣伍仟叄佰伍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案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外,業據被告甲○○、乙○○二人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係依被告具體求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被告不得上訴。公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九 日

法 官 黃峻隆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二倍至十倍。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依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或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易服勞役者,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
一百倍折算一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條無罰金刑之
規定者,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О號於民國 89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