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二號

違反就業服務法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蔡秉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二號

公訴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四九二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二人以上,處罰金新台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查獲地點係豐原市○○路六九五巷六號四樓之二應予更正外,被告已自白犯罪,其餘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件係依被告具體求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被告不得上訴。

公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法 官 蔡 秉 宸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二號於民國 89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就業服務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