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王國棟

  • 當事人
    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七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六二八號),本 院訊問被告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 文 甲○○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被告係與其妹夫黃吉香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應予以補充外,餘 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外,復經本院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調取晉陞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股東名冊及設立登記事項卡附卷可稽,被告與黃吉香顯有犯意之聯絡 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附此敘明。 三、本件被告前此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茲念其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 虞,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 、第二百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王 國 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