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六二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六二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執聲字第
二三八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褫奪公權叁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詐欺、貪污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