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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三五七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蕭志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三五七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毀損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竊盜罪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蕭志鋒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三五七號於民國 89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