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二九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二九號
- 聲請人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中)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甲○○因違反麻罪藥品管理條例等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