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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三三號

懲治盜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三三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年肆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執行羈押。嗣因羈押原因未消滅,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又自九十年二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現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四月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三三號於民國 90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懲治盜匪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