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四一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四一號
- 公訴人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張繼準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袁烈輝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乙○○均自民國玖拾年壹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乙○○等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被告二人前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