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七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七一號
- 原告
- 煌裕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巷十五弄二號
- 法定代理人
- 卓炳煌
- 訴訟代理人
- 周平凡
- 被告
- 億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大里市○○路四一五巷二二號
- 被告
- 兼右一人之 甲○○
- 法定代理人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0八四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0八四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