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二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二三號
- 原告
- 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成楓
- 原告
- 客喜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德
- 共同被告
- 正鍋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壬○○
- 被告
- 戊○○
- 被告
- 一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庚○○
- 被告
- 甲○○
- 被告
- 鎧偲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來圓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癸○○
- 被告
- 幸和園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辛○○
- 被告
- 佳昌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大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三七號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