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蕭志鋒、張靜琪、莊深淵
- 法定代理人劉錫坤
- 當事人裕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六一號 原 告 裕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錫坤 被 告 丙○○ 甲○○ 乙○○ 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八九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蕭 志 鋒 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莊 深 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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