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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蔡名曜簡賢坤張靜琪

  • 當事人
    拉風有限公司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五四號 原   告 拉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龍律師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強制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簡賢坤 法 官 張靜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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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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