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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七八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張智雄柯崑輝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七八號

原告
甲○○
原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律師
被告
丁○○○○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聰
被告
丙○○○○份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聰
被告
喬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長杰
被告
泉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湖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三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柯 崑 輝

                    法 官 許 惠 瑜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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