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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一七九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劉長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一七九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豐原監理站

受處分人
即異議人
勤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蔣榮福
代理人
蔡子俊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豐原監理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豐監稽違六三字第八四三號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銀元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按即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又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者,處新台幣(下同)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七日下午六時三分許為週日晚上,受處分人即異議人勤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車號PJ─二五九七號自小客車,並無「五權左轉民權」之事實,自亦無「闖紅燈及經警鳴笛攔查取締,不服取締,加速逃逸」之情事,因而認舉發事實顯有錯誤云云。

三、本院查:受處分人所有之汽車確係於前揭時間,由台中市○○路○○道左轉民權路,當時號誌已轉為紅燈,且經執勤警員鳴笛並以手勢指揮制止行進時,該車未遵守道路交通號誌之管制規定及交警之指揮制止,仍超越停止線臨停違規,經警員當場攔查取締,該車卻不服從稽查取締,反而強行闖紅燈沿五權路左轉民權路加速逃逸,經警抄錄其車號,查詢電腦車籍資料核對廠牌、顏色無訛後,始依法逕行舉發等情,有台中市警察局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八九中市警交字第三八四三三號函影本可稽,並據證人即執勤警員王聖博到庭證述明確,復有證人王聖博庭繪執勤現場圖一紙及該車逃逸照片一幀在卷可參,應堪信為真,異議人僅空言無前揭違規事實,不足採信。

四、綜上,受處分人所有之車號PJ─二五九七號自小客車確有闖紅燈及不服取締加速逃逸等違規事實,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前揭規定,裁處最低罰鍰一千八百元及九百元,合計共二千七百元,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劉長宜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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