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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自字第一四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自字第一四號

自訴人
乙○○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乙○○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上午八時十五分許,騎乘機車沿台中縣大雅鄉○○路由北往南行駛欲前往公司上班,行經信和路與龍善街口時,適被告甲○○沿龍善街由港尾路往中清路方向即西向東行駛,竟未注意車前狀況,且行經該交叉路口,因未注意減速慢行,及支線道未讓幹線道先行之規定,貿然先行而撞擊自訴人上開機車右側後,又衝入路邊稻田中始行停住,並使自訴人受有右側骨幹粉碎性骨折及右側骨內踝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已於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公布,自同年月十一日起施行,揆諸該條修正之立法精神,係在防止同一犯罪事實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後,自訴人利用自訴制度干擾檢察官之偵查犯罪,或利用告訴,再改提自訴以恫嚇、掣肘、困擾被告。蓋同一案件既經檢察官依法開始偵查,原則上由檢察官依法處理即足保障告訴人或被害人之權益,故採取公訴優先原則,避免同一案件藉由公訴與自訴二種制度之併行而浪費司法資源。又訴訟乃集團現象,任何人皆有合理、公平使用法院之權利與義務,採取公訴優先原則而不再使公、自訴制度併行,不啻係憲法上訴訟權之實現,更係司法資源合理分配之完成。故依新法之規定,同一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後,即不得再行提起自訴。然舊法原規定「同一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不得再行自訴」,此不僅係因檢察機關已為一司法意思表示,即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況此一司法意思表示亦有其效力存在,倘對此意思表示不服,自得當依合法之救濟程序如:再議程序救濟之。即該立法意旨,不惟在尊重檢察機關之司法意思表示,亦避免使再議程序之設計成為徒然。是無論依新法之公訴優先原則或舊法之立法目的而言,莫不在使當事人對公訴制度或自訴制度有一合理之選擇及利用。再者,公訴制度業已日漸完備,殊無再保留二者居於對等地位之必要。雖新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揆其立法意旨,係因告訴乃論之罪,本質上其追訴與否特重當事人之意思表示,故准其於檢察官開始偵查後仍例外地許其提起自訴。惟就該修正後條文整體之立法目的及立法精神作通盤之考量下,本院認前揭但書規定之解釋,仍須本於公訴制度與自訴制度合理選擇、利用及法院資源合理分配之原則下為之。質言之,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公訴制度已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為相當之利用,其憲法上所保障之訴訟權已獲得實現;在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若仍許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恣意提出自訴,非但檢察官所為之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效力處於不確定之狀態,對全國納稅義務人而言亦是一種國家司法資源之浪費。從而,縱認告訴乃論之罪首重被害人之意思,被害人選擇利用何種訴訟程序追訴固應尊重其意思,惟其既已提出告訴並由檢察官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其縱有不服亦應依再議程序救濟之,始為正途,亦合乎人人獲得公平利用法院之機會及符合憲法上平等之原則。易言之,新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應為目的性限縮之解釋,即仍應在舊法同條項立法意旨及新法同條項前段之公訴優先原則下,始得提出自訴,即於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自不得再許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再行自訴。

三、查本件自訴人乙○○自訴被告甲○○之右揭犯罪事實,前經自訴人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並經檢察官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終結偵查,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一份附卷足稽;次查,自訴人於接獲該不起訴處分書後,亦已循再議程序聲請再議救濟中,此有再議聲請狀一紙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訴人對同一案件,於檢察官終結偵查後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再行自訴,於法不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法 官 夏 一 峯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自字第一四號於民國 89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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