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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一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王靜秋夏一峰許金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一號

原告
乙○○
原告
甲○○○
被告
穎和文化興業有限公司
被告
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    日

                    審判長 法 官 王 靜 秋

                        法 官 夏 一 峰

                        法 官 許 金 樹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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