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四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四三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一一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
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日判決(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一一二號),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更犯竊盜罪,經院於八十九年八月四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八十九年易字第一七九八號),並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