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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四三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劉鍚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四三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一一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

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日判決(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一一二號),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更犯竊盜罪,經院於八十九年八月四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八十九年易字第一七九八號),並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劉 鍚 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四三號於民國 89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