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九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九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行使偽造文書案件 (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三五五號),聲請撤銷緩
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行使偽造文書罪,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日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三五五號判決有期徒刑十月,緩刑四年,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更犯侵占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以八十九年上一字第七三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