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五六號 公訴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段二五六巷六號五樓之二 代表人 甲 ○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五二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 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公訴人以違反著作權法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二條之罪起訴,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規定,係屬告 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路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 ,應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法 官 游 文 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上訴於台灣高 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