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四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八號) ,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 。 事 實 一、乙○○係大誠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職員,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一月間起 ,經該公司分派在台中市○○路○段一九二巷二十八弄十七號擁翠別墅社區擔任 總幹事,負責該社區住戶管理、向住戶收取管理費及代向清潔公司收取所核退清 潔費並退還予各住戶等業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 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起至同年十月八日止,先後將其業務上向如附表一所示住戶 呂黃金玲等人所收取管理費計新臺幣(下同)三十八萬六千一百元,未繳回該公 司,及於八十八年七月間,將其業務上代向清潔公司收取所核退清潔費一萬零八 百九十七元,未退還予如附表二所示各水號住戶,而均將之侵占入己,供己花用 。 二、案經大誠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審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大誠管理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管理費繳費收據影本二十六紙 、被告書立切結書影本乙紙、擁翠別墅管理費已收入未繳名單乙紙及申請退費名 冊乙紙附卷足憑,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 次業務侵占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 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迄今尚未將所侵占款項返 還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所侵占金額與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 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朱 光 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三 日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