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六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六二七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一四二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 事 實 一、乙○○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某日起至同年十月某日止,任職於甲○○○○股份有 限公司,並擔任業務銷售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之概括犯意,連續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底起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收取如附表所示之 各該客戶用以清償貨款之支票或現金後,存入自己戶頭,支票兌現後未依規定繳 交給甲○○○○股份有限公司,反將該持有之款項包括前收取如附表所示之現金 侵吞入己,其中編號一、二之支票二紙,因甲○○○○股份有限公司發覺後通知 辦理止付而未得取得票款,惟編號一、二之支票遭乙○○分別轉入勝全建材行、 忠源建材行之已收帳款帳目中,以此方式充帳,並再侵吞與票面金額相等之貨款 ,於八十八年十月中旬離職不知去向,共計侵占款項新台幣(下同)六十一萬五 千零七十五元,並侵占甲○○○○股份有限公司交付其行使業務之裝備包括行動 電話、制服、目錄及貨樣。 二、案經甲○○○○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訴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公司代理人謝仁 杰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甲○○○○股份有限公司名片、年度薪工支領及職工扶 養親屬表影本各一紙、被告出勤表影本十四紙、對帳單十二張在卷可稽。是事証 明確,被告右揭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於各該客 戶交付貨款後,分次連續將之侵吞入己,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 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法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 之動機、目的、所侵占之款項總額為六十一萬多元,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但尚未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公司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文所 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 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如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客戶名稱 │收帳日或取得│ 收取金額 │ │ │ │之支票發票日│ (侵占款項) │ ├──┼─────────┼──────┼─────────────┤ │ 一│ 新正記建材行 │ 88.11.30 │ 四萬六千三百元 │ ├──┼─────────┼──────┼─────────────┤ │ 二│ 皇盛建材行 │ 88.10.9 │ 二萬五千四百元 │ ├──┼─────────┼──────┼─────────────┤ │ 三│ 久連工程有限公司 │ 88.10.31 │ 四萬六千九百五十元 │ ├──┼─────────┼──────┼─────────────┤ │ 四│ 源昌建材有限公司 │ 88.9.30 │ 二十一萬七千六百四十五元 │ ├──┼─────────┼──────┼─────────────┤ │ 五│ 金勝興建材行 │ 88.9.30 │ 三萬五千四百五十元 │ ├──┼─────────┼──────┼─────────────┤ │ 六│ 佳欣銘木薄片行 │ 88.9.30 │ 二萬五千六百元 │ ├──┼─────────┼──────┼─────────────┤ │ 七│ 正豐建材行 │ 88.9.26 │ 八萬六千九百元 │ ├──┼─────────┼──────┼─────────────┤ │ 八│ 和益五金行 │ 88.10.5 │ 一萬五千六百元 │ ├──┼─────────┼──────┼─────────────┤ │ 九│ 志益裝潢建材總匯│ 88.10.6 │ 五萬二千四百八十元 │ ├──┼─────────┼──────┼─────────────┤ │ 十│ 同上 │ 88.9.30 │ 七千一百五十元 │ ├──┼─────────┼──────┼─────────────┤ │十二│ 東新裝潢油漆行 │ 88.10.31 │ 三萬七千九百元 │ ├──┼─────────┼──────┼─────────────┤ │十三│ 大成建材行 │ 88年9月底 │ 一萬一千六百元(現金) │ ├──┼─────────┼──────┼─────────────┤ │十四│ 福祥建材行 │ 88年9月底 │ 六千一百元(現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