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二號
- 公訴人
-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四九二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二人以上,處罰金新台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查獲地點係豐原市○○路六九五巷六號四樓之二應予更正外,被告已自白犯罪,其餘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件係依被告具體求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被告不得上訴。
公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