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О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О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執聲字第
一三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毀損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甲○○因毀損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