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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五七八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劉鍚賢

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五七八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八十九年執聲字第二三

五五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月二十三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以法八十九矯字第034248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年 十 月 十九 日

法 官 劉 鍚 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年 十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五七八號於民國 89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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