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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一四三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蕭志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一四三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七九0號、八十

九年度毒偵字第四九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毛重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七時許,在臺中縣東勢鎮○○路四七五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二包(毛重四公克)。因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四二六三號裁定送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上開檢察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四九四七號不起訴處分書乙份附卷可稽,惟因上開扣案之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特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應認本件聲請為適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蕭志鋒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一四三號於民國 89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