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三五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三五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毀損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竊盜罪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