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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五○四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張恩賜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五○四號

自訴人
丁○○
代理人
戊○○
被告
辛○○○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辛○○○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辛○○○因經營燈飾銷售業務,需資金週轉,自民國八十七年間起,即陸續以票貼之方式,向丁○○調借現金,惟丁○○為求債權之確保,乃要求辛○○○應以確係商業往來所取得之客票調借金錢,不得持借得之支票調現。詎辛○○○因景氣不佳,業務經營困難,已無資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㈠所示之各借款日期,在台中市○○路三三七巷八號一一樓丁○○之居住處,分持向己○○、庚○○所借得如同表所示之支票,佯為業務往來所取得之客票,連續施用詐術,向丁○○調借如同表各支票面額之現金,致丁○○陷於錯誤,如數交付借款予辛○○○,合計新台幣(下同)一百三十六萬三千元間。嗣上開各支票屆期提示,不獲付款,經丁○○查訪,方知受騙。

二、案經被害人丁○○自訴。

理由

一丶訊據被告辛○○○坦承屢向自訴人丁○○票貼現金週轉,自訴人有要求應以商業往來所取得之客票調借金錢,不得持借得之支票調現,且其有於如附表㈠所示之各借款日期,在台中市○○路三三七巷八號一一樓自訴人丁○○之居住處,分持向己○○、庚○○所借得如同表所示之支票,向丁○○調借如各支票面額之現金等事實,核與自訴人指訴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己○○、庚○○到庭結證:如附表㈠所示之支票係借票,並非客票等語明確,復有如附表㈠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在卷可憑。查所謂「客票」乃指商品交易或提供勞務等商業行為所生之票據,其原因債權真實,兌付率高,對票貼之債權人較有保障;而「借票」乃因發票人與借用人間並無真實之原因債權,一旦借票人未如期交付票款,或未依約將票款存入發票人之支票帳戶,即有不獲兌付之可能,對票貼之債權人較無保障。自訴人有鑑於此,對被告之票貼客體,特別言明應屬客票,詎被告明知其已無資力支付票款,竟以如附表㈠所示之借票充當客票,向自訴人調借現金,自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如數交付借款予被告,顯見被告確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及施用詐術之行為。是本件被告詐欺之罪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丶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先後數詐欺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自訴意旨另以:被告持如附表㈡所示之借票,混充為客票,向自訴人詐借現金,亦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惟訊據被告堅決否認犯行,辯稱:該三張支票係其先生蔡同原向客戶收取之客票,並非借票等語。經查:證人甲○○到庭結證:「(問:是否曾經拿過乙○○之長億企業社的支票給被告?)我是交給蔡同原,是支付訂燈飾的貨款,面額為十六萬元」等語。另證人丙○○則結稱:「(問:有無開二張各為二十五萬元的支票給被告?)有,這二張票是交給蔡同原的,由我簽發交給我先生,我先生再交給蔡同原,我和我先生甲○○是經營裝潢材料行,這五十萬元是支付向蔡同原訂貨的貨款」。是被告所辯尚非不可採信,此部分犯行不能證明,惟自訴人認與前揭有罪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張恩賜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
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附表㈠                                                                │
├──┬───┬─────────────────────────┬──┤
│    │      │票           貼          支           票(新台幣)│    │
│編號│借款日├─────┬───────┬───┬───┬───┤備註│
│    │      │發  票  人│付    款    人│金  額│發票日│票  號│    │
├──┼───┼─────┼───────┼───┼───┼───┼──┤
│ 1 │⒈4│己○○    │台中市第二信用│三十三│⒊│LK4467│    │
│    │      │          │合作社松竹分社│萬元  │      │559   │    │
├──┼───┼─────┼───────┼───┼───┼───┼──┤
│ 2 │⒈│貫群企業社│泛亞商業銀行台│二十五│⒋│PA2402│    │
│    │      │即庚○○  │中分行        │萬元  │      │823   │    │
├──┼───┼─────┼───────┼───┼───┼───┼──┤
│ 3 │⒈│貫群企業社│泛亞商業銀行台│二十六│⒌│PA2446│    │
│    │      │即庚○○  │中分行        │萬三千│      │061   │    │
│    │      │          │              │元    │      │      │    │
├──┼───┼─────┼───────┼───┼───┼───┼──┤
│ 4 │⒊│貫群企業社│泛亞商業銀行台│五十二│⒍│PA2446│    │
│    │      │即庚○○  │中分行        │萬元  │      │064   │    │
└──┴───┴─────┴───────┴───┴───┴───┴──┘
┌───────────────────────────────────┐
│附表㈡                                                                │
├──┬───┬─────────────────────────┬──┤
│    │      │票           貼          支           票(新台幣)│    │
│編號│借款日├─────┬───────┬───┬───┬───┤備註│
│    │      │發  票人│付    款    人│金  額│發票日│票  號│    │
├──┼───┼─────┼───────┼───┼───┼───┼──┤
│ 1 │⒊│長億企業社│新竹國際商業銀│十六萬│⒌│AA3257│    │
│    │      │即乙○○  │行八德分行    │元    │      │248   │    │
├──┼───┼─────┼───────┼───┼───┼───┼──┤
│ 2 │⒋│丙○○    │台中商業銀行大│二十五│⒎5│SA8026│    │
│    │      │          │慶分行        │萬元  │      │742   │    │
├──┼───┼─────┼───────┼───┼───┼───┼──┤
│ 3 │⒋│丙○○    │台中商業銀行大│二十五│⒏5│SA8026│    │
│    │      │          │慶分行        │萬元  │      │74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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