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8 月 21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五○四號 自 訴 人 丁○○ 代 理 人 戊○○ 被 告 辛○○○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辛○○○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 。 事 實 一、辛○○○因經營燈飾銷售業務,需資金週轉,自民國八十七年間起,即陸續以票 貼之方式,向丁○○調借現金,惟丁○○為求債權之確保,乃要求辛○○○應以 確係商業往來所取得之客票調借金錢,不得持借得之支票調現。詎辛○○○因景 氣不佳,業務經營困難,已無資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㈠所示 之各借款日期,在台中市○○路三三七巷八號一一樓丁○○之居住處,分持向己 ○○、庚○○所借得如同表所示之支票,佯為業務往來所取得之客票,連續施用 詐術,向丁○○調借如同表各支票面額之現金,致丁○○陷於錯誤,如數交付借 款予辛○○○,合計新台幣(下同)一百三十六萬三千元間。嗣上開各支票屆期 提示,不獲付款,經丁○○查訪,方知受騙。 二、案經被害人丁○○自訴。 理 由 一丶訊據被告辛○○○坦承屢向自訴人丁○○票貼現金週轉,自訴人有要求應以商業 往來所取得之客票調借金錢,不得持借得之支票調現,且其有於如附表㈠所示之 各借款日期,在台中市○○路三三七巷八號一一樓自訴人丁○○之居住處,分持 向己○○、庚○○所借得如同表所示之支票,向丁○○調借如各支票面額之現金 等事實,核與自訴人指訴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己○○、庚○○到庭結證:如附 表㈠所示之支票係借票,並非客票等語明確,復有如附表㈠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 由單在卷可憑。查所謂「客票」乃指商品交易或提供勞務等商業行為所生之票據 ,其原因債權真實,兌付率高,對票貼之債權人較有保障;而「借票」乃因發票 人與借用人間並無真實之原因債權,一旦借票人未如期交付票款,或未依約將票 款存入發票人之支票帳戶,即有不獲兌付之可能,對票貼之債權人較無保障。自 訴人有鑑於此,對被告之票貼客體,特別言明應屬客票,詎被告明知其已無資力 支付票款,竟以如附表㈠所示之借票充當客票,向自訴人調借現金,自訴人因而 陷於錯誤,如數交付借款予被告,顯見被告確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及施用詐術之行 為。是本件被告詐欺之罪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丶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先後數詐欺行為 ,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以一罪 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自訴意旨另以:被告持如附表㈡所示之借票,混充為客票,向自訴人詐借現金, 亦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惟訊據被告堅決否認犯行, 辯稱:該三張支票係其先生蔡同原向客戶收取之客票,並非借票等語。經查:證 人甲○○到庭結證:「(問:是否曾經拿過乙○○之長億企業社的支票給被告? )我是交給蔡同原,是支付訂燈飾的貨款,面額為十六萬元」等語。另證人丙○ ○則結稱:「(問:有無開二張各為二十五萬元的支票給被告?)有,這二張票 是交給蔡同原的,由我簽發交給我先生,我先生再交給蔡同原,我和我先生甲○ ○是經營裝潢材料行,這五十萬元是支付向蔡同原訂貨的貨款」。是被告所辯尚 非不可採信,此部分犯行不能證明,惟自訴人認與前揭有罪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 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 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張恩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 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附表㈠ │ ├──┬───┬─────────────────────────┬──┤ │ │ │票 貼 支 票(新台幣)│ │ │編號│借款日├─────┬───────┬───┬───┬───┤備註│ │ │ │發 票 人│付 款 人│金 額│發票日│票 號│ │ ├──┼───┼─────┼───────┼───┼───┼───┼──┤ │ 1 │⒈4│己○○ │台中市第二信用│三十三│⒊│LK4467│ │ │ │ │ │合作社松竹分社│萬元 │ │559 │ │ ├──┼───┼─────┼───────┼───┼───┼───┼──┤ │ 2 │⒈│貫群企業社│泛亞商業銀行台│二十五│⒋│PA2402│ │ │ │ │即庚○○ │中分行 │萬元 │ │823 │ │ ├──┼───┼─────┼───────┼───┼───┼───┼──┤ │ 3 │⒈│貫群企業社│泛亞商業銀行台│二十六│⒌│PA2446│ │ │ │ │即庚○○ │中分行 │萬三千│ │061 │ │ │ │ │ │ │元 │ │ │ │ ├──┼───┼─────┼───────┼───┼───┼───┼──┤ │ 4 │⒊│貫群企業社│泛亞商業銀行台│五十二│⒍│PA2446│ │ │ │ │即庚○○ │中分行 │萬元 │ │064 │ │ └──┴───┴─────┴───────┴───┴───┴───┴──┘ ┌───────────────────────────────────┐ │附表㈡ │ ├──┬───┬─────────────────────────┬──┤ │ │ │票 貼 支 票(新台幣)│ │ │編號│借款日├─────┬───────┬───┬───┬───┤備註│ │ │ │發 票人│付 款 人│金 額│發票日│票 號│ │ ├──┼───┼─────┼───────┼───┼───┼───┼──┤ │ 1 │⒊│長億企業社│新竹國際商業銀│十六萬│⒌│AA3257│ │ │ │ │即乙○○ │行八德分行 │元 │ │248 │ │ ├──┼───┼─────┼───────┼───┼───┼───┼──┤ │ 2 │⒋│丙○○ │台中商業銀行大│二十五│⒎5│SA8026│ │ │ │ │ │慶分行 │萬元 │ │742 │ │ ├──┼───┼─────┼───────┼───┼───┼───┼──┤ │ 3 │⒋│丙○○ │台中商業銀行大│二十五│⒏5│SA8026│ │ │ │ │ │慶分行 │萬元 │ │74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