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五六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簡源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五六號

自訴人
興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季忠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自訴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或受命法官於自訴案件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結果,如認為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自訴,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自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七商業銀行)負責人,前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五日,自訴人興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樺建設)以所有坐落嘉義市○○段○○段五之六、五之七、五之八、五之十及五之十三地號等五筆土地及地上建物即嘉義市○○街二四六號二層樓房屋,及同年月二十八日,以台中市○○區○○段七七八號土地一筆,分別向被告甲○○之第七商業銀行抵押貸款,設定本金最高限額各為新台幣(下同)二千四百萬元及三千五百萬元之抵押權,嗣自訴人興樺建設經營上略有虧損為被告甲○○獲悉,被告甲○○想其前貸與自訴人興樺建設之抵押債權未能獲全數清償,為圖自己不法之利益,乘自訴人興樺建設新建坐落台中市○○區○○段七七八號土地上七層大樓,急須借貸支付工程款之際,向自訴人興樺建設諉稱以將建七層大樓供其設定抵押權,願融資給自訴人興樺建設,致使自訴人興樺建設負責人蔡季忠陷於錯誤,將大樓分戶辦理抵押設定給第七商業銀行,並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登記完成,詎被告甲○○自認其為保障前抵押設定債權目的已達到,拒不履行給付,經自訴人興樺建設催告履約均不予理會,亦不將抵押設定塗銷,亦導致廠商文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行使法定抵押權將自訴人興樺建設所有系爭七層大樓聲請拍賣抵押物並施行查封拍賣在案。被告甲○○之第七商業銀行明知其係為確保前開借貸給自訴人興樺建設之抵押債權,諉稱願融資給自訴人興樺建設虛偽供抵押設定,使自訴人興樺建設向台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為抵押權設定,使不知情之地政機關承辦人員以不實之抵押設定登記於職務上所掌管登記簿上,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嫌、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云云。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證據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可資參照。

四、經查:自訴人興樺建設係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五日,以其所有坐落嘉義市○○段○○段五之六、五之七、五之八、五之十及五之十三地號土地及地上建物即嘉義市○○街二四六號二層樓房屋,向第七商業銀行設定本金最高限額二千四百萬元抵押權,並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其所有坐落台中市○○區○○段七七八地號土地,向第七商業銀行設定本金最高限額三千五百萬元之抵押權,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六份及建物登記謄本一份附卷可稽。被告甲○○雖為第七商業銀行之董事長,惟僅於董事會開會時參與決議,在銀行之業務上,應無直接招攬客戶或與客戶洽商融資及擔保條件之可能;且依自訴人委請律師所發之律師函意旨,亦係針對第七商業銀行,益徵本件之紛爭當係存在於自訴人及第七商業銀行之間,尚與被告無直接關聯。況自訴人所有坐落台中市○○區○○段七七八地號土地,亦經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聲請本院於八十七年十月七日為假扣押登記,亦有上開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按,則被告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所遞答辯狀陳明「經向第七銀行辦理相關業務人員查詢結果,本案自訴人未能獲得第七銀行增加貸款金額之原因,在於系爭房屋所坐落之基地即台中市○○區○○段七七八地號土地遭他債權人執行假扣押之登記,未致塗銷所致」等語,應可採信。又縱使第七商業銀行有向自訴人承諾增加貸款而違反其承諾,或未為抵押權之塗銷,亦僅屬第七商業銀行與自訴人間之民事糾葛而已,尚難認被告有何詐欺得利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

五、綜上所述,自訴人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何自訴人所指之犯行,其罪嫌應屬不足,依首開說明,本件自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簡源希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