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八一號 自 訴 人 丙○○ 代 理 人 方文獻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公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在台中縣豐原市○○路三九七巷十一號開設政達企業 社,以製造、組裝曳引機整平器等農業器具為業,其明知自訴人丙○○已依法向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並取得第一一六七二二號「曳引機整平器結構改良」之新 型專利權,專利權期間自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至九十六年十月二日止,竟 未經自訴人之授權或同意,而自八十九年六月間起,連續擅自在上開處所製造、 販賣與自訴人前揭專利內容相同之產品,致侵害自訴人之專利權,因認被告涉有 違反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八條侵害新型專利權之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 定有明文。另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 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 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 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 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七十 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參照。 三、自訴人認被告涉嫌侵害專利權,無非係以被告製造賣予丁○○之曳引機整平器, 經自訴人拍照後,送請國立中興大學鑑定結果為:「在結構設計與功能上均與自 訴人之專利內容相同」,及整平器之左右兩側桿往上收起來呈三角形之外觀與自 訴人依專利內容所製造者相同為其依據。然訊之被告甲○○,固坦承製造、販賣 自訴人所提出之照片內所示之曳引機整平器給丁○○之事實,惟否認有侵害自訴 人專利權之意思及行為,辯稱:伊製造曳引機整平器已十幾年,並於八十二年間 申請取得專利權,之後伊又邊製造邊改良,不知竟與自訴人嗣所申請取得之專利 內容有些相似之處,惟並不相同,且伊自接獲自訴人侵害專利權之通知後,即未 再製造、販賣等語。 四、經查,㈠自訴人依其蒐集所得之資料,主張被告曾賣給丁○○、戊○○、乙○○ 各一台曳引機整平器,其又認為被告賣予丁○○之該台,與其專利權之內容較為 符合(本院勘驗該三台整平器之照片,亦認為外觀上非完全相同),故拍攝該台 之照片送請中興大學鑑定,而本院觀諸該鑑定報告,記載極為簡略(僅一頁), 鑑定結果雖載:「待鑑定物在結構設計與功能上均與自訴人之專利內容相同」, 惟待鑑定物之詳細構造特徵為何,則未說明,其如何比對實令人不解,且既載: 「本件專利範圍結構特徵為,一種曳引機整平器結構改良,其係於曳引機與其後 方之耕耘裝置架固一定位架,耕耘裝置上另樞固一ㄇ型桿架,由一升降油壓缸設 於定位架與ㄇ型桿架上,而ㄇ型桿架頂部作動桿兩端之套環,係配合彈簧吊設一 張力定位桿,而張力定位桿末端藉連桿樞設定位一具有油壓缸之整平主桿,其主 要特徵在於:整平主桿兩端以樞接板各樞設固定一整平側桿,並由一ㄩ型元件包 設導持,而樞接板之兩板面具有凸耳可樞設一動連桿與支桿,且支桿與動連桿交 駁處,係一併樞設於油壓缸之作動感末端上組成,另ㄇ型桿架側邊具有ㄩ型定位 架者,職是藉由上述各構件之組成,促使平整器結構達到方便收展、定位方便穩 固、增大平整面積之實用目的。(主要特徵抄自專利內容)」,卻又載:「分析 待鑑定物照片,無法確定是否有升降油壓缸樞設於定位架與ㄇ型桿架,其係由固 定於整平桿之連接器藉以升降整平器‧‧‧,在設計概念與達成方式上,於整平 器之兩端桿收展之絞鏈裝置處設計與專利申請有些微差異」,足徵待鑑定物之設 計,或與自訴人之專利內容有相似之處,但非完全相同。 ㈡被告於八十九年九月間,亦委託中國生產力中心,就伊所製造放在工廠內之曳 引機整平器實物,鑑定有否侵害自訴人之專利權,該中心鑑定結果為:「待鑑定 物品其整平主桿與整平側桿係以兩夾板夾設樞接,且其R型之引動樞耳係固設於 整平側桿內側端頂面處,再以一連動樞耳樞接於引動樞耳與一油壓缸作動桿間, 與本專利之整平主桿與整平側桿係以樞接板樞設固定,再由一ㄩ型元件包設導持 ,及一連動桿與支桿與樞接板之兩凸耳樞設,再於支桿與動連桿交駁處一併樞設 於油壓缸之作動桿末端上,因待鑑定物品之樞接構件與本專利不同,且引動樞耳 與連動樞耳之組設裝置亦與本專利樞接板與動連桿、支桿之組設裝置不同,故此 項本中心認為不相同‧‧‧,本中心依據專利侵害判斷之程序,參考全要件原則 、均等論及專利侵害比對之準則後,因待鑑定物品利用引動樞耳與連動樞耳之技 術與本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所述之技術特徵不同,故本中心認定待鑑物品與本專利 案之申請專利範圍實質不同」,此有該鑑定報告一冊可稽,顯見被告所製造之其 他曳引機整平器,其技術與自訴人之專利權內容並不相同。㈢本院再將自訴人送請中興大學鑑定之照片(下簡稱附件一),及被告委請生產 力中心鑑定時所拍攝之照片(下簡稱附件三),囑託中國機械工程學會鑑定有無 侵害自訴人之專利案(下簡稱附件二),及該二待鑑照片之異同,該學會鑑定結 果為:「附件二專利案之主要特徵為:⒈具有整平主桿兩端以樞接板各樞設固 定一整平側桿,而樞接板之兩板面具有凸耳可樞設一動連桿與支桿,形成四連桿 機構。⒉整平主桿兩端設ㄩ型元件,包設導持整平側桿。⒊支桿與動連桿交駁處 ,一併樞設油壓缸之作動桿。⒋ㄇ型桿架側邊具有開口方向均指向兩側方之ㄩ型 定位承架,並用以固定整平側桿。」,「附件一照片之整平器構造特徵為:於 整平器主桿兩端以樞接方式各樞設一整平側桿,整平主桿兩端各焊接一對穿設有 銷孔之耳座,整平側桿則在端面上方焊接一呈三角形之支架,三角形支架位於整 平側桿之縱向端頂點焊接一銷孔套A,一銷則穿設通過上述整平主桿設有銷孔之 耳座,及整平側桿之縱向端呈三角形支架頂點之銷孔套A,而使整平主桿與整平 側桿呈樞接,且可彎折者;整平側桿另在端面上方焊接之三角形支架位於整平側 桿之上方頂點焊接另一銷孔套B,另一銷則穿設通過上述整平側桿之上方頂點之 銷孔套B,而與一壓缸作動桿端呈樞接,當壓缸伸縮時,整平側桿則可相對於整 平主桿而彎折;在三角形之支架下方整平側桿底面焊接有一ㄩ型板,當整平側桿 相對於整平主桿成一直線時,該ㄩ型板則可嵌入整平主桿一端,使整平主桿與整 平側桿成穩固結合者。另ㄇ型桿架側邊具有二ㄩ型定位承架,該二ㄩ型定位承架 之開口方向均指向正前方,用來固定二支以彈簧吊設之張力定位桿。」,「附 件三照片之整平器之構造特徵為:於整平主桿兩端以樞接方式各樞設固定一整平 側桿,整平主桿兩端於桿之本體上各設一穿孔,整平側桿在端面兩側方各焊接一 成四角形之延伸板,板上亦設有穿孔,一銷則穿設通過整平主桿及整平側桿延伸 板之穿孔,而使整平主桿與整平側桿呈樞接,且可彎折者;整平側桿在端面上方 焊接有三角形支架,三角形支架之上方頂點焊接一銷孔套C,一銷則穿設通過三 角形支架之上方頂點之銷孔套C,而與二力構件之一銷孔呈樞接,該二力構件之 另一銷孔則與壓缸作動桿端呈樞接,當壓缸伸縮時,整平側桿可相對於整平主桿 而彎折;在整平主桿端面,向上截去一圓弧角,向下則仍保持為一直角,當整平 側桿相對於整平主桿成一直線時,該整平主桿與整平側桿以桿端下方之直角相頂 接成一直線;當整平側桿相對於整平主桿彎折時,整平側桿則可繞過整平主桿上 端之圓弧角而不致干涉者;另ㄇ型桿架側邊具有二ㄩ型定位承架,惟該二ㄩ型定 位承架之開口方向均指向正前方,且是用來固定二支以彈簧吊設之張力定位桿。 」,「附件一與附件二比較結果:⒈附件二為四連桿構件,油壓缸之作動桿不 屬於四連桿構件中一桿;附件一為三連桿構件,油壓缸之作動桿屬於三連桿構件 中一桿,故拘束機構型態不同,⒉附件二之整平主桿兩端設ㄩ型元件,包設導持 整平側桿,附件一之整平側桿底面焊接有一ㄩ型板,該ㄩ型板則可嵌套入整平主 桿,附件二與附件一以ㄩ型元件包設導持二整平桿之構造實質相同,⒊附件二有 三桿共用接點,其中之一桿為油壓缸之作動桿,其末端樞設於該共用接點上,附 件一有二桿共用接點,其中一桿為油壓缸之作動桿,故驅動構造不同,⒋附件二 之ㄇ型桿架具有開口方向均指向兩側方之ㄩ型定位承架,並用以固定整平側桿, 附件一雖同樣具有ㄇ型桿架,惟側邊之ㄩ型定位承架開口方向均指向正前方,且 是用來固定二支以彈簧吊設之張力定位桿。」,「附件二與附件三比較結果: ⒈附件二之整平主桿與整平側桿以樞接板樞接,附件三之整平主桿本體上設銷孔 ,與整平側桿延伸板呈樞接,故絞接型態不同,⒉附件二之油壓缸之作動桿推動 四連桿機構,並不直接樞接整平側桿,附件三整平側桿與壓缸作動桿直接樞接, 故二者驅動構造不同,⒊附件二為一凸出之四邊形四連桿構件,附件三照片呈現 一含壓缸作動桿之凸出或可為凹入之四邊形四連桿構件,故拘束機構之型態不同 ,⒋附件二整平主桿兩端有ㄩ型元件包設導持整平側桿,附件三則無ㄩ型元件構 造,故二者並不相同,⒌附件二之ㄇ型桿架具有開口方向均指向兩側方之ㄩ型定 位承架,並用以固定整平側桿,附件三之ㄇ型桿架具有開口方向均指向前方之ㄩ 型定位承架,並用以固定二支以彈簧吊設之張力定位桿,附件二及三雖同樣具有 ㄇ型桿架,惟側邊之ㄩ型定位承架開口方向不同,且用來固定之元件亦不同,故 二者並不相同。」,「三者之關係:⒈附件一照片所示之曳引機整平器與附件 二所示之專利權範圍並不相同,附件二為一凸出之四邊形四連桿構件,以壓缸間 接驅動整平側桿,附件一照片呈現含壓缸作動桿之三連桿構件,並以壓缸直接驅 動整平側桿,故附件一照片所示之曳引機整平器應無侵害附件二所示之專利權, ⒉附件三照片所示之曳引機整平器,其結構與附件二之整平器並不相同,不同點 在於連桿機構之型態不同,附件三照片呈現一含壓缸作動桿之凸出或可為凹入之 四邊形四連桿結構,以壓缸間接驅動整平側桿,附件一照片呈現含壓缸作動桿之 三連桿構件,並以壓缸直接驅動整平側桿,⒊附件三照片所示之曳引機整平器與 附件二之專利內容亦不相同,不同點主要仍在於連桿機構之型態不同。」,此有 該鑑定報告一冊可佐,足見被告所製造之曳引機整平器並不完全一樣,與自訴人 之專利內容亦不相同。 ㈣被告於八十二年間,曾申請取得「使用方便且具簡易安裝之耕耘機整地器」之 新型專利權,該專利內容之主要特徵為:「包含有一連接座、一調節桿及一整平 裝置等構件,其中,該連接座係以弧形扣環扣住定位於曳引機之後蓋上,而該調 節桿則僅以一插梢定位連接於連接座上,並與該整平裝置間,係以簡易方式樞接 ,整體結構在組配拆裝之實施上非常容易,同時不須大費周章的操作或工具即可 將該整平裝置收合,方便整平器不用時收藏」,此有該專利資料在卷足憑,可見 被告賣給丁○○等三人及送請中國生產力中心鑑定之整平器非惟各自不完全相同 ,且與伊所申請取得之專利內容迥異,是其謂伊製造與耕耘機整平器相關之農具 已久,且邊做邊改良,尚非無據,而按被告若係意圖販賣故意仿造自訴人之專利 內容,所製造之仿品應係大量且相同,應無如本件各不相同之理,因認被告所言 ,堪以採信。 ㈤被告所製造之曳引機整平器,其左右兩側桿收起來,雖呈三角形狀(參照片) ,與自訴人製造之曳引機整平器(參自訴人所提出之型錄)外觀相同,然此外觀 並非專利內容之一部分,此觀諸本件專利權資料即明,是以非能據此認為被告有 侵害自訴人之專利權。 綜上所述,中興大學之鑑定結果載:「待鑑定物結構設計與專利內容相同」,卻未載 明待鑑定物之結構為何,其如何據以判斷?是本院認其結果不可採,而中國機械工程 學會,就待鑑定物與專利內容之特徵、結構、異同一再比對陳述,說明詳細清楚,其 結果應可採信。另辯護人聲請傳訊中興大學與中國機械工程學會之鑑定人員,以證明 自訴人專利權之主要結構特徵為何?附件一曳引機整平器之主要結構特徵為何?該二 者主要之結構特徵,其結構設計與功能是否相同?惟本院忖諸⑴自訴人專利內容之主 要結構特徵,已載明於其所提出之專利證書附件,且中興大學、中國機械工程學會之 鑑定報告中亦有明敘,⑵附件一之主要結構特徵,亦經中國機械工程學會詳載於鑑定 報告中(詳前述㈢部分),⑶待鑑定物之結構與自訴人之專利內容結構既不相同, 則其功能是否相同,已無論究之必要,而認無傳喚鑑定人員到庭說明之必要。此外, 復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自訴人所指之犯行,依右揭條文規定,自應為 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李 秋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