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七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損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吳美蒼
- 當事人群豐管理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七二五號 自 訴 人 群豐管理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 設台北市○○區○○路四段三0六號四樓 自訴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輔 佐 人 甲○○ 右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 美 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