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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七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毀損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
    吳美蒼

  • 當事人
    群豐管理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七二五號 自 訴 人 群豐管理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 設台北市○○區○○路四段三0六號四樓 自訴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輔 佐 人 甲○○ 右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 美 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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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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