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九二七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許旭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九二七號

自訴人
元鎧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縣清水鎮○○路四十三巷三號
代表人
甲○○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無罪。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在臺中縣大肚鄉開設熒暉實業有限公司,明知公司經營不善即將倒閉,却仍向自訴人誆稱其財力雄厚,公司業務正常等,而使原告誤信,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起供應紙箱予被告,詎料被告簽發首張支付貨款之支票到期竟然退票,旋即宣佈倒閉,而避不見面,自訴人始知受騙。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此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著有判例。另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此最高法院四十六年台上字第二六0號亦著有判例。

三、本件自訴人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有支票及存款不足退票單影本各一紙及送貨憑單九張附卷可稽,為其論據。惟訊據被告乙○○則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伊沒有詐欺自訴人,伊公司係因景氣不好才倒閉,伊之前公司經營了九年,且伊已經與自訴人和解了等語。

四、本院查:訊據自訴人之代表人甲○○於本院審理時到庭陳稱:「是的,是我們業務員到那邊招攬的,不是被告來找我們的(問:當初送貨到被告公司是經過業務開發的嗎?)」(詳見本院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審判筆錄);「有,我們的業務有去看,當時被告公司業務很正常,所以我們才會出貨(問:當初被告向你們訂貨的時候,你們有無去他們公司看過?)」(詳見本院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審判筆錄)等語,參以被告於八十九年六月間向自訴人訂貨開立支票當時,被告並未遭退票,此有臺中市票據交換所退票由單(其上註明被告退票日期係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影本一紙在卷可稽,從而自訴人於同意供應被告紙箱之時,應非係因被告施用詐術而使其陷於錯誤始答應送貨無訛。參以被告於事後亦與自訴人達成和解,此有和解書一紙附卷可參等情,益徵被告於訂購紙箱之初時,應無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綜上諸情,本件被告既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施詐術使人交付財物之情形存在,核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自不得僅憑自訴人片面之指訴即認被告涉犯詐欺取財之犯行,本件應純屬債務不履行之民事紛爭,宜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首揭說明,自應諭知被告為無罪之判決,以免冤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法 官 許 旭 聖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