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更字第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更字第六九號 自 訴 人 承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代 理 人 洪錫欽律師 自 訴 人 省力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 代 理 人 己○○ 自 訴 人 璉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庚○○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 盧志科 被 告 乙○○ 丙○○ 右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 得 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