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緝字第一五三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柯崑輝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緝字第一五三號

自訴人
毓陞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大里市○○路三一之二十號
法定代理人
古志鴻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

二、按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弁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於自訴程序亦準用之。

二、查被告所犯詐欺罪,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其追訴權期間為十年,核其行為時迄今已逾十五又二月,即依同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因被告逃亡審判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停止進行,應扣除上項追訴期間四分之一為二年六月,亦已逾期,其時效業已完成。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弁,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四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 九 年 三 月 一 日

法 官 柯 崑 輝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 九 年 三 月 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