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右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二四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余銀德 被 告 h○○ 右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二四二五號 )及移送併辦(八十九年度營偵字第二0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h○○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付,甲○○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h○○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易利信牌行動 電話壹支、戶名s○○彰化銀行城東分行戶號0000000000號存摺壹本、s ○○彰化銀行提款卡壹張、甲卯○臺灣大哥大SIM卡壹張、中華電信電信費收據壹 張、世華銀行提款機存款明細表壹張、第七商銀提款機交易明細表壹張、威達廣告便 條紙壹張,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初,在臺中市某家指油壓中心認識h○○,於同年月 中旬提議打電話向診所、公司勒索賺錢,經h○○同意參與後,其二人先於八十 八年八月十七日前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台中營運處取得不同縣市之電話號 碼簿六本。甲○○、h○○為供恐嚇及被害人匯款之用,依c○○(另由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在中國時報刊登販賣存摺、行動電話門號之廣告,與 c○○聯絡購買存摺、行動電話號碼事宜,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上午在臺中市 ○○路、青海路口,以新臺幣(下同)七千元之價格向c○○購入彰化銀行城東 分行戶號0000000000、戶名s○○之存摺一本、提款卡一張,復共同 基於意圖為自己免費撥打行動電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八 日上午在臺中市○○路與文心路口,以五千元之價格向c○○購入000000 0000(c○○偽以謝薰名義申請門號)、0000000000號(c○○ 偽以甲卯○名義申請門號)行動電話SIM卡二張,並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自 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一月六日止,將上開行動電話SIM卡置 入甲○○所有之易利信行動電話中使用,連續撥打電話予如附表所示之A○○等 人多次,使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及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陷於錯誤,以為其 等係有意繳費之正常客戶,而提供撥接服務,甲○○、h○○共獲取免繳電話費 予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不法利益二萬五千零七十八元,免繳電話費予和信 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之不法利益二萬八千一百七十九元,共計五萬三千二百五十七 元。甲○○、h○○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根據前 開取得之臺中縣市、臺南縣市、嘉義縣市、苗栗縣市、南投縣市、彰化縣市、雲 林縣市、高雄縣市等中華電信電話號碼簿,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置入前開購得 之行動電話SIM卡之行動電話及甲○○己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與公用電話,以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向附表所示之A○○等人恐嚇交付一定之財 物,致附表編號五至十六號之乙○○等人心生畏懼,分別匯入如附表編號五至十 六號所示之金額至甲○○、h○○二人指定之s○○前開帳戶內,再由h○○持 s○○之提款卡至臺中市各提款機提領朋分花用,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編號十 七至編號一0二n○○等人則未匯款至上開s○○帳戶,甲○○、h○○始未取 得財物。嗣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七時十分許,為警在臺中縣龍井鄉○○路 ○段二三一號甲○○住處查獲甲○○,並扣得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易利信牌行動 電話一支。另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六日十二時五十分許,為警在台中市○○○街一 一二巷一號七樓查獲h○○,並扣得戶名s○○彰化銀行城東分行戶號0000 000000號存摺一本、s○○彰化銀行提款卡一張、甲卯○臺灣大哥大SI M卡一張、中華電信電信費收據一張、世華銀行提款機存款明細表一張、第七商 銀提款機交易明細表一張、威達廣告便條紙一張。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及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請併辦。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h○○對於右揭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出售存摺、行動電話S IM卡予被告二人之c○○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屬實(本院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 日審判筆錄),並經行動電話申請名義人甲卯○、存摺帳戶名義申請人s○○及 如附表所示A○○等被害人於警訊中指訴甚詳(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案 偵查卷宗、台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刑案偵查卷宗),復有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紀錄(八十 八年八月十二日至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止)附卷可稽,並有被告甲○○所有之易 利信牌行動電話一支、戶名s○○彰化銀行城東分行戶號0000000000 號存摺一本、s○○彰化銀行提款卡一張、甲卯○臺灣大哥大SIM卡一張、中 華電信電信費收據一張、世華銀行提款機存款明細表一張、第七商銀提款機交易 明細表一張、威達廣告便條紙一張扣案可證,事證明確,被告二人之犯行,均堪 認定。 二、被告甲○○、h○○以使用購得之行動電話SIM卡撥打行動電話,使台灣大哥 大股份有限公司、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陷於錯誤,而提供行動電話撥接服務, 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二人恐嚇如附表編號五至編 號十六之之人交付財物,且取得財物部分,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 恐嚇取財罪,被告恐嚇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編號十七至編號一0二之人交付 付財物,但未取得財物部分,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 取財未遂罪。公訴人雖未就被告二人使用非其本人申請之行動電話SIM卡,意 圖免費撥打電話之不法利益,使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及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 司陷於錯誤,提供行動撥接服務,而受有通信費損害之行為,於起訴法條雖未論 及,惟起訴事實已記載明確,且此部份與起訴事實有裁判上一罪之牽連犯關係, 本院自得一併審究,附此敘明。被告二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 正犯。被告二人所為詐欺得利罪、附表編號五至編號十六恐嚇取財既遂罪及附表 編號一至編號四、編號十七至編號一0二恐嚇取財未遂罪,均時間緊接,構成犯 罪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分別論以詐欺得利、恐嚇取財既遂一罪,並均加重其刑。被告二人所犯上開二罪 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連續恐嚇取 財既遂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甲○○前於八十六年間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於八 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竟於案件審理期間不思悔悟,又再 犯恐嚇取財案件,且連續恐嚇一百餘人,被告h○○時值青壯之年,竟貪圖一時 之利益,與被告甲○○連續恐嚇多人,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被告二人對社會秩序 之危害非屬輕微,惟其等犯罪所得非鉅,且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之易利信牌行動電話一支、戶名s○○彰化銀行城東 分行戶號0000000000號存摺一本、s○○彰化銀行提款卡一張、甲卯 ○臺灣大哥大SIM卡一張、中華電信電信費收據一張、世華銀行提款機存款明 細表一張、第七商銀提款機交易明細表一張、威達廣告便條紙一張均為被告所有 ,且係供其等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二款宣告沒收之。另扣案之領帶一條、安全帽一頂雖係被告所有,然非供其等犯 罪所用,自不予宣告沒收。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h○○盜打前開行動電話,尚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十條之行使準私文書犯嫌云云。惟查被告二人係 向c○○購買謝薰、甲卯○名義申請之行動電話SIM卡,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 公司及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亦據此核發正確之行動電話SIM卡,此經c○○ 、甲卯○陳述在卷,復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函文 各一紙可憑。是以,被告二人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並非自他人合法之行動電話 內碼盜烤於其等使用之行動電話機具上而盜用他人之電信設備,難認被告二人涉 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十條之行使準私文書罪嫌。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之犯行,原應為無 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 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 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法 官 林 三 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上訴於台灣高 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被害人│時 間│恐 嚇 之 內 容 │恐嚇之金額 │備 註│ ├──┼───┼─────┼─────────────┼──────┼───┤ │一 │A○○│八十八年八│若不交付金錢,將持槍對被害│五千元 │未 遂│ │ │ │月三十一日│人開設之柯氏廣告公司人員不│ │ │ │ │ │上午八時五│利。 │ │ │ │ │ │十分許 │ │ │ │ ├──┼───┼─────┼─────────────┼──────┼───┤ │二 │甲未○│八十八年八│若不交付金錢,將持槍至被害│恐嚇被害人交│未 遂│ │ │ │月三十日下│人開設之日新牙醫診所開槍。│付幾萬元 │ │ │ │ │午二時三十│ │ │ │ │ │ │分至十五時│ │ │ │ │ │ │許 │ │ │ │ ├──┼───┼─────┼─────────────┼──────┼───┤ │三 │g○○│八十八年八│帶槍在被害人開設之聖和牙醫│二萬五千元 │未 遂│ │ │ │月三十日下│診所附近監視多日。 │ │ │ │ │ │午二時十分│ │ │ │ │ │ │許 │ │ │ │ ├──┼───┼─────┼─────────────┼──────┼───┤ │四 │午○○│八十八年九│若不交付金錢,將帶同一、二│未恐嚇交付一│未 遂│ │ │ │月十日中午│十名兄弟至被害人任職之公司│定之金額 │ │ │ │ │十二時許 │開槍。 │ │ │ ├──┼───┼─────┼─────────────┼──────┼───┤ │五 │乙○○│八十八年八│自稱為角頭兄弟,目前手頭不│八十八年八月│既 遂│ │ │ │月二十六日│方便,要求被害人交付金錢。│二十六日匯款│無匯款│ │ │ │、二十八日│ │五千元至被告│單 │ │ │ │ │ │指定之帳戶。│ │ ├──┼───┼─────┼─────────────┼──────┼───┤ │六 │亥○○│八十八年八│需要「跑路費」,被害人如未│八十八年八月│既 遂│ │ │ │月二十六日│交付金錢,將至被害人任職之│二十六日匯款│有匯款│ │ │ │中午 │國寶國際商標專利事務所開槍│五千元至被告│單 │ │ │ │ │。 │指定之帳戶。│ │ ├──┼───┼─────┼─────────────┼──────┼───┤ │七 │E○○│八十八年八│自稱是北部兄弟,需要「跑路│被害人於八十│既 遂│ │ │ │月二十七日│費」,如未交付金錢,將至被│八年八月二十│無匯款│ │ │ │ │害人開設之明仁堂小兒科診所│七日匯款五千│單 │ │ │ │ │開槍。 │元至被告指定│ │ │ │ │ │ │之帳戶。 │ │ ├──┼───┼─────┼─────────────┼──────┼───┤ │八 │甲甲○│八十八年八│若不交付金錢,將持槍至被害│被害人於八十│既 遂│ │ │ │月二十八日│人開設之嘉良診所開槍。 │八年八月三十│有匯款│ │ │ │、二十九日│ │日匯款五千元│單 │ ├──┼───┼─────┼─────────────┼──────┼───┤ │九 │甲子○│八十八年八│若不交付金錢,將持槍至被害│被害人於八十│既 遂│ │ │ │月二十七日│人之子開設之蕭惠中診所開槍│八年八月三十│無匯款│ │ │ │、二十八日│。 │日匯款五千元│單 │ │ │ │ │ │至被告指定之│ │ │ │ │ │ │帳戶 │ │ ├──┼───┼─────┼─────────────┼──────┼───┤ │十 │甲巳○│八十八年九│自稱是「跑路」兄弟,若不匯│被害人公司派│既 遂│ │ │ │月一日 │款,將對被害人任職之玳菱國│人匯款三千元│無匯款│ │ │ │ │際實業有限公司不利。 │至被告指定之│單 │ │ │ │ │ │帳戶 │ │ ├──┼───┼─────┼─────────────┼──────┼───┤ │十一│B○○│八十八年九│自稱是「通緝犯」,如果不匯│被害人匯款五│既 遂│ │ │ │月六日 │款至指定帳戶,將至被害人開│仟元至被告指│無匯款│ │ │ │ │設之常青診所開槍。 │定之帳戶。 │單 │ ├──┼───┼─────┼─────────────┼──────┼───┤ │十二│y○○│八十八年九│若不交付金錢,將至被害人開│被害人匯款三│既 遂│ │ │ │月六日 │設之乖乖托兒所丟汽油彈。 │仟元至被告指│無匯款│ │ │ │ │ │定之帳戶。 │單 │ ├──┼───┼─────┼─────────────┼──────┼───┤ │十三│張桂香│八十八年九│若不交付金錢,將至被害人開│被害人匯款二│既 遂│ │ │ │月六日 │設之育成補習班丟汽油彈。 │仟元至被告指│有匯款│ │ │ │ │ │定之帳戶。 │單 │ ├──┼───┼─────┼─────────────┼──────┼───┤ │十四│黃○○│八十八年九│自稱目前在「走路」若不交付│被害人匯款二│既 遂│ │ │ │月八日 │金錢,將請被害人吃子彈。 │仟元至被告指│有匯款│ │ │ │ │ │定之帳戶。 │單 │ ├──┼───┼─────┼─────────────┼──────┼───┤ │十五│申○○│八十八年九│若不交付金錢,將持槍對被害│被害人匯款三│既 遂│ │ │ │月八日 │人開設之國際村美日語補習班│仟元至被告指│無匯款│ │ │ │ │開槍掃射。 │定之帳戶。 │單 │ ├──┼───┼─────┼─────────────┼──────┼───┤ │十六│丑○○│八十八年九│自稱目前在通緝中,如不給錢│被害人於八十│既 遂│ │ │ │月八日、九│,將對被害人開槍。 │九年九月九日│有匯款│ │ │ │日 │ │匯款二萬元至│單 │ │ │ │ │ │被告指定之帳│ │ │ │ │ │ │戶。 │ │ ├──┼───┼─────┼─────────────┼──────┼───┤ │十七│n○○│八十八年九│若不交付金錢,將持槍至被害│五千元 │未 遂│ │ │ │月六日 │人開設之百香農場開槍。 │ │ │ ├──┼───┼─────┼─────────────┼──────┼───┤ │十八│a○○│八十八年九│自稱是跑路兄弟,缺錢花用。│一萬元 │未 遂│ │ │ │月六日至八│ │ │ │ │ │ │日 │ │ │ │ ├──┼───┼─────┼─────────────┼──────┼───┤ │十九│P○○│八十八年九│自稱是跑路兄弟,如不交付金│未恐嚇交付一│未 遂│ │ │ │月六日 │錢,將對被害人開設之大新蕃│定之金額 │ │ │ │ │上午八時五│薯餅專賣店不利。 │ │ │ │ │ │十分許 │ │ │ │ ├──┼───┼─────┼─────────────┼──────┼───┤ │二十│I○○│八十八年九│自稱是台北跑路之兄弟,缺錢│同右 │未 遂│ │ │ │月六日 │花用。 │ │ │ ├──┼───┼─────┼─────────────┼──────┼───┤ │二十│庚○○│八十八年九│自稱係台北跑路兄弟,如不交│同右 │未 遂│ │一 │ │月六日 │付金錢,將至被害人開設之金│ │ │ │ │ │ │延企業有限公司丟汽油彈。 │ │ │ ├──┼───┼─────┼─────────────┼──────┼───┤ │二十│甲酉○│八十八年九│自稱是苗栗跑路之兄弟,缺錢│三萬元 │未 遂│ │二 │ │月三日 │花用。 │ │ │ ├──┼───┼─────┼─────────────┼──────┼───┤ │二十│G○○│八十八年九│自稱是台北跑路兄弟,如不交│恐嚇被害人交│未 遂│ │三 │ │月六日至七│付金錢,將至被害人開設之唐│付幾萬元 │ │ │ │ │日 │國雄診所丟汽油彈。 │ │ │ ├──┼───┼─────┼─────────────┼──────┼───┤ │二十│o○○│八十八年九│自稱是台北跑路兄弟,如不交│同右 │未 遂│ │四 │ │月六日至八│付金錢,將至被害人開設之正│ │ │ │ │ │日 │欣牙醫診所丟汽油彈。 │ │ │ ├──┼───┼─────┼─────────────┼──────┼───┤ │二十│戊○○│八十八年九│自稱是台北跑路兄弟,如不交│同右 │未 遂│ │五 │ │月六日、七│付金錢,將至被害人開設之黃│ │ │ │ │ │日 │正昇診所丟汽油彈。 │ │ │ ├──┼───┼─────┼─────────────┼──────┼───┤ │二十│甲申○│八十八年九│自稱是台北跑路兄弟,如不交│一萬元 │未 遂│ │六 │ │月六日至九│付金錢,將至被害人開設之林│ │ │ │ │ │日 │淑娟語文補習班丟汽油彈。 │ │ │ ├──┼───┼─────┼─────────────┼──────┼───┤ │二十│l○○│八十八年九│自稱是台北跑路兄弟,如不交│恐嚇被害人交│未 遂│ │七 │ │月八日 │付金錢,將至被害人開設之陳│付幾萬元 │ │ │ │ │ │泮基診所丟汽油彈。 │ │ │ ├──┼───┼─────┼─────────────┼──────┼───┤ │二十│甲丁○│八十八年九│自稱是台北跑路兄弟,如不交│三萬元 │未 遂│ │八 │ │月六日至八│付金錢,將至被害人開設之幼│ │ │ │ │ │日 │英托兒所丟汽油彈。 │ │ │ ├──┼───┼─────┼─────────────┼──────┼───┤ │二十│天○○│八十八年九│自稱是台北跑路兄弟,如不交│三萬元 │未 遂│ │九 │ │月六日 │付金錢,將至被害人開設之林│ │ │ │ │ │ │奇珍麵包店丟汽油彈。 │ │ │ ├──┼───┼─────┼─────────────┼──────┼───┤ │三十│r○○│八十八年九│自稱為「跑路」兄弟,缺錢花│未恐嚇交付一│未 遂 │ │ │ │月六日至八│用。 │定之金額 │ │ │ │ │日 │ │ │ │ ├──┼───┼─────┼─────────────┼──────┼───┤ │三十│m○○│八十八年九│自稱是台北跑路兄弟,如不交│未恐嚇交付一│未 遂 │ │一 │ │月六日 │付金錢,將至被害人之夫開設│定之金額 │ │ │ │ │ │之光弘汽車玻璃商行丟汽油彈│ │ │ │ │ │ │。 │ │ │ ├──┼───┼─────┼─────────────┼──────┼───┤ │三十│p○○│八十八年九│自稱在「走路」之兄弟,缺錢│幾萬元 │未 遂 │ │二 │ │月六日 │花用,要求被害人匯款。 │ │ │ ├──┼───┼─────┼─────────────┼──────┼───┤ │三十│宇○○│八十八年九│若不交付金錢,將持槍對被害│幾萬元 │未 遂 │ │三 │ │月八日 │人開設之瑛世貿易公司開槍、│ │ │ │ │ │ │縱火。 │ │ │ ├──┼───┼─────┼─────────────┼──────┼───┤ │三十│甲庚○│八十八年九│自稱為跑路之兄弟,如不給錢│未恐嚇交付一│未 遂│ │四 │ │月十日 │,要被害人「好看」。 │定之金額 │ │ ├──┼───┼─────┼─────────────┼──────┼───┤ │三十│x○○│八十八年九│若不交付金錢,要被害人吃子│同右 │未 遂│ │五 │ │月八日 │彈或汽油彈。 │ │ │ ├──┼───┼─────┼─────────────┼──────┼───┤ │三十│H○○│八十八年九│自稱是北部跑路兄弟,需錢花│同右 │未 遂│ │六 │ │月十日 │用。 │ │ │ ├──┼───┼─────┼─────────────┼──────┼───┤ │三十│子○○│八十八年九│自稱是跑路的兄弟,如不交付│同右 │未 遂│ │七 │ │月八日、九│金錢,將至被害人開設之吉的│ │ │ │ │ │日 │堡才藝中心開槍。 │ │ │ ├──┼───┼─────┼─────────────┼──────┼───┤ │三十│w○○│八十八年九│若不交付金錢,將至、被害人│十萬元 │未 遂│ │八 │ │月八日至十│開設之賀須屋日式拉麵店開槍│ │ │ │ │ │日 │、丟汽油彈。 │ │ │ ├──┼───┼─────┼─────────────┼──────┼───┤ │三十│甲寅○│八十八年九│自稱是槍擊要犯陳明德,如不│三十萬元 │未 遂│ │九 │ │月八日至九│交付金錢,將至被害人開設之│ │ │ │ │ │日 │大姆哥才藝中心開槍。 │ │ │ ├──┼───┼─────┼─────────────┼──────┼───┤ │四十│Z○○│八十八年九│若不交付金錢,將帶同兄弟至│幾十萬元 │未 遂│ │ │ │月八日 │被害人開設之育欣才藝中心對│ │ │ │ │ │ │被害人不利。 │ │ │ ├──┼───┼─────┼─────────────┼──────┼───┤ │四十│甲乙○│八十八年九│自稱是通緝犯,需要「跑路費│五十萬 │未 遂│ │一 │ │月八日至九│」,被害人如未交付金錢,將│ │ │ │ │ │日 │至被害人負責之大買佳飲料公│ │ │ │ │ │ │司及倉庫縱火。 │ │ │ ├──┼───┼─────┼─────────────┼──────┼───┤ │四十│甲壬○│八十八年九│自稱是北部兄弟,需要「跑路│五十萬元 │未 遂 │ │二 │ │月四日 │費」,如未交付金錢,將至被│ │ │ │ │ │ │害人任店長之阿秋活蟹餐廳縱│ │ │ │ │ │ │火或丟汽油彈。 │ │ │ ├──┼───┼─────┼─────────────┼──────┼───┤ │四十│W○○│八十八年九│自稱是北部兄弟,需要「跑路│三、五十萬 │未 遂 │ │三 │ │月四日 │費」,如未交付,將至被害人│ │ │ │ │ │ │擔任經理之威肯樂器公司縱火│ │ │ │ │ │ │,並聲稱其在台中有眾多兄弟│ │ │ │ │ │ │在活動。 │ │ │ ├──┼───┼─────┼─────────────┼──────┼───┤ │四十│未○○│八十八年九│是稱是北部兄弟,需要「跑路│未恐嚇交付一│未 遂 │ │四 │ │月八日 │費」,聲稱若不從即要被害人│定之金額 │ │ │ │ │ │斷手斷腳。 │ │ │ ├──┼───┼─────┼─────────────┼──────┼───┤ │四十│d○○│八十八年九│自稱是台北跑路之兄弟,若不│同右 │未 遂 │ │五 │ │月三日 │交付金錢,將持槍至被害人負│ │ │ │ │ │ │責之新穎美容造型學院開槍。│ │ │ ├──┼───┼─────┼─────────────┼──────┼───┤ │四十│Y○○│八十八年九│自稱被通緝,需要「跑路費」│同右 │未 遂 │ │六 │ │月四日 │。 │ │ │ ├──┼───┼─────┼─────────────┼──────┼───┤ │四十│辰○○│八十八年九│自稱是「跑路」兄弟,若不匯│同右 │未 遂 │ │七 │ │月八日 │款,將對被害人開設之好旺角│ │ │ │ │ │ │托兒所不利。 │ │ │ ├──┼───┼─────┼─────────────┼──────┼───┤ │四十│Q○○│八十八年九│自稱是台北跑路之兄弟,如不│兩萬元 │未 遂 │ │八 │ │月三日 │匯款至指定帳戶,將至被害人│ │ │ │ │ │ │負責之全球商機資訊有限公司│ │ │ │ │ │ │開槍。 │ │ │ ├──┼───┼─────┼─────────────┼──────┼───┤ │四十│宙○○│八十八年九│自稱是台北之兄弟,若不交付│未恐嚇交付一│未 遂│ │九 │ │月八日 │金錢供其花用,將至被害人負│定之金額 │ │ │ │ │ │責之永欣企業商行開槍。 │ │ │ ├──┼───┼─────┼─────────────┼──────┼───┤ │五十│甲戌○│八十八年九│自稱「跑路」之兄弟,若不交│同右 │未 遂 │ │ │ │月八日至十│付金錢供其花用,將至被害人│ │ │ │ │ │日 │負責之聖保羅托兒所開槍。 │ │ │ ├──┼───┼─────┼─────────────┼──────┼───┤ │五十│f○○│八十八年九│自稱是台北跑路之兄弟,若不│同右 │未 遂│ │一 │ │月十日 │交付金錢供其花用,將至被害│ │ │ │ │ │ │人任職之亞太基督教聯盟傳教│ │ │ │ │ │ │會開槍或對學生不利。 │ │ │ ├──┼───┼─────┼─────────────┼──────┼───┤ │五十│C○○│八十八年九│自稱在「跑路」,若不匯錢供│幾萬元 │未 遂│ │二 │ │月八日 │其花用,將對被害人任職之麗│ │ │ │ │ │ │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不利。 │ │ │ ├──┼───┼─────┼─────────────┼──────┼───┤ │五十│壬○○│八十八年九│自稱目前在跑路中,如不給錢│未恐嚇交付一│未 遂│ │三 │ │月十日 │,將對被害人任職之創意文理│定之金額 │ │ │ │ │ │補習班開槍。 │ │ │ ├──┼───┼─────┼─────────────┼──────┼───┤ │五十│q○○│八十八年九│自稱目前在跑路,若不交付金│同右 │未 遂│ │四 │ │月三日 │錢供其花用,將至被害人負責│ │ │ │ │ │ │之歐美雅企業有限公司開槍。│ │ │ ├──┼───┼─────┼─────────────┼──────┼───┤ │五十│戌○○│八十八年九│自稱是跑路兄弟,缺錢花用,│同右 │未 遂│ │五 │ │月四日至六│若不交付金錢供其花用將至被│ │ │ │ │ │日 │害人任職之香榭飯店丟汽油彈│ │ │ │ │ │ │。 │ │ │ ├──┼───┼─────┼─────────────┼──────┼───┤ │五十│u○○│八十八年九│假冒要應徵模特兒,隨即恐嚇│同右 │未 遂│ │六 │ │月三日 │公司交付金錢,否則將對被害│ │ │ │ │ │ │人負責之伊卡國際形象管理工│ │ │ │ │ │ │作室之員工不利。 │ │ │ ├──┼───┼─────┼─────────────┼──────┼───┤ │五十│巳○○│八十八年九│自稱是在「跑路」之兄弟,缺│同右 │未 遂│ │七 │ │月八日 │錢花用。 │ │ │ ├──┼───┼─────┼─────────────┼──────┼───┤ │五十│林水博│八十八年九│自稱係台北跑路兄弟,如不交│同右 │未 遂│ │八 │ │月四日 │付金錢,將指使其手下至報社│ │ │ │ │ │ │開槍。 │ │ │ ├──┼───┼─────┼─────────────┼──────┼───┤ │五十│V○○│八十八年九│自稱目前在通緝中,若不交付│二十萬元 │未 遂│ │九 │ │月三日 │跑路費將指使小弟至被害人負│ │ │ │ │ │ │責之毓品有限公司開槍,並恐│ │ │ │ │ │ │嚇被害人出入小心等語。 │ │ │ ├──┼───┼─────┼─────────────┼──────┼───┤ │六十│N○○│八十八年九│自稱目前是跑路兄弟,如不交│五萬元 │未 遂│ │ │ │月四日至六│付金錢要被害人小心一點等語│ │ │ │ │ │日 │。 │ │ │ ├──┼───┼─────┼─────────────┼──────┼───┤ │六十│酉○○│八十八年九│自稱是台北跑路兄弟,如不交│三、五萬 │未 遂│ │一 │ │月八日至十│付金錢,將至被害人經營之小│ │ │ │ │ │日 │博士托兒所放火或破壞。 │ │ │ ├──┼───┼─────┼─────────────┼──────┼───┤ │六十│玄○○│八十八年九│自稱斗六地區的角頭老大,人│未恐嚇交付一│未 遂│ │二 │ │月一日 │就在被害人公司(詩威特國際│定之金額 │ │ │ │ │ │美容機構斗六分公司)外面,│ │ │ │ │ │ │要求索取「跑路費」。 │ │ │ ├──┼───┼─────┼─────────────┼──────┼───┤ │六十│甲辰○│八十八年九│自稱是「跑路」兄弟,被害人│同右 │未 遂│ │三 │ │月三日 │之負責之大立汽車當鋪如不「│ │ │ │ │ │ │借錢週轉」子彈可沒有長眼睛│ │ │ │ │ │ │等語。 │ │ │ ├──┼───┼─────┼─────────────┼──────┼───┤ │六十│v○○│八十八年九│自稱是「跑路」兄弟且人就在│三萬元 │未 遂│ │四 │ │月一日 │外面,如不交付金錢就要請被│ │ │ │ │ │ │害人任職之二階堂有限公司員│ │ │ │ │ │ │工吃子彈。 │ │ │ ├──┼───┼─────┼─────────────┼──────┼───┤ │六十│癸○○│八十八年八│自稱北部之黑道兄弟因跑路缺│二萬元 │未 遂│ │五 │ │月二十七日│錢花用且人就在被害人開設之│ │ │ │ │ │ │何內科、小兒科診所外面,如│ │ │ │ │ │ │不交付金錢將衝進並對診所不│ │ │ │ │ │ │利。 │ │ │ ├──┼───┼─────┼─────────────┼──────┼───┤ │六十│甲亥○│八十八年八│自稱是台北跑路兄弟且人就在│三萬元 │未 遂│ │六 │ │月二十八、│附近,如不交付金錢將使被害│ │ │ │ │ │二十九日 │人之開設之甲亥○聯合診所開│ │ │ │ │ │ │不下去。 │ │ │ ├──┼───┼─────┼─────────────┼──────┼───┤ │六十│K○○│八十八年九│自稱為台南地區○○○○路之│五千元 │未遂 │ │七│ │月一日至二│角頭兄弟,若不交付金錢要請│ │ │ │ │ │日 │被害人吃子彈。 │ │ │ ├──┼───┼─────┼─────────────┼──────┼───┤ │六十│D○○│八十八年八│自稱台南角頭老大,目前在跑│十萬元 │未 遂│ │八 │ │月二十六日│路缺錢花用,否則將帶槍過來│ │ │ │ │ │ │。 │ │ │ ├──┼───┼─────┼─────────────┼──────┼───┤ │六十│卯○○│八十八年九│自稱是「跑路」兄弟,缺錢花│二萬元或幾千│未 遂│ │九 │ │月二日 │用,若不交付金錢將請吃子彈│元亦可 │ │ │ │ │ │。 │ │ │ ├──┼───┼─────┼─────────────┼──────┼───┤ │七十│甲癸○│八十八年九│自稱姓陳,目前在跑路需要「│五萬元 │未遂 │ │ │ │月二日 │走路費」。 │ │ │ ├──┼───┼─────┼─────────────┼──────┼───┤ │七十│e○○│八十八年九│自稱嘉義地區角頭老大,且人│未恐嚇交付一│未 遂│ │一 │ │月二日 │在附近,若不交付金錢供其花│定之金額 │ │ │ │ │ │用將請吃子彈。 │ │ │ ├──┼───┼─────┼─────────────┼──────┼───┤ │七十│甲天○│八十八年九│自稱嘉義地區角頭老大,缺「│未恐嚇交付一│未 遂│ │二 │ │月二日 │跑路費」,若不從,則要給被│定之金額 │ │ │ │ │ │害人「好看」。 │ │ │ ├──┼───┼─────┼─────────────┼──────┼───┤ │七十│M○○│八十八年九│自稱台南之角頭兄弟,現「跑│二百萬 │未 遂│ │三 │ │月二日 │路」缺錢花用。 │ │ │ ├──┼───┼─────┼─────────────┼──────┼───┤ │七十│辛○○│八十九年九│自稱係跑路之兄弟,現「跑路│未恐嚇交付一│未 遂│ │四 │ │月二日 │」缺錢花用。 │定之金額 │ │ ├──┼───┼─────┼─────────────┼──────┼───┤ │七十│丙○○│八十八年九│自稱嘉義地區角頭兄弟,索取│幾萬元 │未 遂 │ │五 │ │月二日 │「跑路費」。 │ │ │ ├──┼───┼─────┼─────────────┼──────┼───┤ │七十│O○○│八十八年九│自稱在「走路」缺跑路費,如│四萬元 │未 遂 │ │六 │ │月三日 │不交付金錢要被害人小心點等│ │ │ │ │ │ │。 │ │ │ ├──┼───┼─────┼─────────────┼──────┼───┤ │七十│丁○○│八十八年九│自稱「跑路」兄弟,若不交付│五千元 │未 遂 │ │七 │ │月二日 │金錢要請被害人等吃子彈。 │ │ │ ├──┼───┼─────┼─────────────┼──────┼───┤ │七十│己○○│八十八年九│自稱為道上兄弟,缺錢花用。│三萬元 │未 遂│ │八 │ │月二日 │ │ │ │ ├──┼───┼─────┼─────────────┼──────┼───┤ │七十│T○○│八十八年九│自稱是「跑路」兄弟且人就在│二萬元 │未 遂│ │九 │ │月二日 │樓下,若不匯款,有槍可隨時│ │ │ │ │ │ │對被害人不利。 │ │ │ ├──┼───┼─────┼─────────────┼──────┼───┤ │八十│L○○│八十八年九│自稱在「跑路」,缺錢花用。│三、五仟元 │未 遂│ │ │ │月一日 │ │ │ │ ├──┼───┼─────┼─────────────┼──────┼───┤ │八十│甲丙○│八十八年九│自稱「跑路」兄弟,缺錢花用│三、五仟元。│未 遂│ │一 │ │月一日 │,若不從則要被害人吃子彈。│ │ │ ├──┼───┼─────┼─────────────┼──────┼───┤ │八十│j○○│八十八年九│自稱「跑路」兄弟,若不交付│三萬元 │未 遂│ │二 │ │月二日 │金錢則要請被害人吃幾個子彈│ │ │ │ │ │ │。 │ │ │ ├──┼───┼─────┼─────────────┼──────┼───┤ │八十│甲午○│八十八年九│自稱是「走路」兄弟,若不交│幾萬元 │未 遂│ │三 │ │月三日 │付金錢,將請被害人吃子彈。│ │ │ ├──┼───┼─────┼─────────────┼──────┼───┤ │八十│k○○│八十八年九│自稱「跑路」兄弟,缺錢花用│未恐嚇交付一│未 遂│ │四 │ │月三日 │,若不交付金錢,將對被害人│定之金額 │ │ │ │ │ │不利。 │ │ │ ├──┼───┼─────┼─────────────┼──────┼───┤ │八十│t○○│八十八年九│自稱「跑路」之兄弟,若不交│幾萬元 │未 遂│ │五 │ │月三日 │付金錢將指使其小弟前往開槍│ │ │ ││ │ │。 │ │ │ ├──┼───┼─────┼─────────────┼──────┼───┤ │八十│寅○○│八十八年九│自稱黑道兄弟,現「跑路」中│幾十萬 │未 遂│ │六 │ │月一日 │,若不交付金錢將請吃子彈。│ │ │ ├──┼───┼─────┼─────────────┼──────┼───┤ │八十│F○○│八十八年九│自稱是跑路兄弟且人就在附近│未恐嚇交付一│未 遂│ │七 │ │月二日 │,缺錢花用若不從,將對被害│定之金額 │ │ │ │ │ │人不利。 │ │ │ ├──┼───┼─────┼─────────────┼──────┼───┤ │八十│甲丑○│八十八年九│自稱角頭老大,若不交付金錢│幾萬元 │未 遂│ │八 │ │月二日 │則要被害人生意(華欣行銷事│ │ │ │ │ │ │業機構)不用作了。 │ │ │ ├──┼───┼─────┼─────────────┼──────┼───┤ │八十│i○○│八十八年九│自稱是「跑路」兄弟,缺錢花│二萬元 │未 遂│ │九 │ │月二日 │用,若不從將請被害人吃子彈│ │ │ │ │ │ │。 │ │ │ ├──┼───┼─────┼─────────────┼──────┼───┤ │九十│S○○│八十八年九│自稱係「跑路」兄弟,缺錢花│幾萬元 │未 遂│ │ │ │月二日 │用且已派人在外等候,若不從│ │ │ │ │ │ │將請吃子彈。 │ │ │ ├──┼───┼─────┼─────────────┼──────┼───┤ │九十│甲戊○│八十八年九│自稱是北部跑路之兄弟,若不│幾萬元 │未 遂│ │一 │ │月一日 │交付金錢則要拿槍向被害人任│ │ │ │ │ │ │職之品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掃│ │ │ │ │ │ │射。 │ │ │ ├──┼───┼─────┼─────────────┼──────┼───┤ │九十│甲己○│八十八年九│自稱是台北跑路兄弟,如不交│二萬元 │未 遂│ │二 │ │月一日至二│付金錢,將至被害人之希羅瓦│ │ │ │ │ │日 │庭園咖啡餐廳開槍。 │ │ │ ├──┼───┼─────┼─────────────┼──────┼───┤ │九十│賴登艷│八十八年九│自稱是「跑路」兄弟,如不交│三萬 │未 遂│ │三 │ │月一日至二│付金錢,將請被害人吃子彈。│ │ │ │ │ │日 │ │ │ │ ├──┼───┼─────┼─────────────┼──────┼───┤ │九十│X○○│八十八年九│自稱「跑路」兄弟,如不交付│五千元 │未 遂│ │四 │ │月一日 │金錢,將至被害人女兒開設之│ │ │ │ │ │ │佳音英語補習班開槍。 │ │ │ ├──┼───┼─────┼─────────────┼──────┼───┤ │九十│U○○│八十八年九│自稱是「跑路」兄弟,如不交│二萬元 │未 遂│ │五 │ │月二日 │付金錢,將請被害人吃子彈。│ │ │ ├──┼───┼─────┼─────────────┼──────┼───┤ │九十│地○○│八十八年九│自稱是「跑路」兄弟,如不交│未恐嚇交付一│未 遂│ │六 │ │月二日 │付金錢,將使被害人任職之午│定之金額。 │ │ │ │ │ │夜城美容美體公司「作不下去│ │ │ │ │ │ │」。 │ │ │ ├──┼───┼─────┼─────────────┼──────┼───┤ │九十│b○○│八十八年九│自稱是「跑路」兄弟,如不交│二萬元 │未 遂│ │七 │ │月三日 │付金錢,將至被害人之南允工│ │ │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開槍。 │ │ │ ├──┼───┼─────┼─────────────┼──────┼───┤ │九十│z○○│八十八年九│自稱是「跑路」兄弟,如不交│二萬元 │未 遂│ │八 │ │月一日至二│付金錢,將請被害人吃子彈。│ │ │ │ │ │日 │ │ │ │ ├──┼───┼─────┼─────────────┼──────┼───┤ │九十│陳福音│八十八年九│自稱角頭兄弟,缺錢養手下且│三萬元 │未遂 │ │九 │ │月一日至三│人就在被害人任職之濟民中醫│ │ │ │ │ │日 │診所外面,若不交付金錢將請│ │ │ │ │ │ │吃子彈等。 │ │ │ ├──┼───┼─────┼─────────────┼──────┼───┤ │一百│R○○│八十八年九│自稱北部的角頭老大,如不交│二、三萬 │未 遂│ │ │ │月三日 │付金錢,將對被害人開槍。 │ │ │ ├──┼───┼─────┼─────────────┼──────┼───┤ │一百│甲辛○│八十八年九│自稱在「跑路」之兄弟,如不│一萬元 │未 遂│ │零一│ │月三日 │交付金錢則要叫手下強押被害│ │ │ │ │ │ │人去提領並告知有槍。 │ │ │ ├──┼───┼─────┼─────────────┼──────┼───┤ │一百│J○○│八十八年八│聲稱其人就在被害人開設之高│三萬元 │未 遂│ │零二│ │月三十日 │夢雄整形外科診所外面,若不│ │ │ │ │ │ │交付金錢將對其不利。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