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林三元
- 被告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七九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七一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如附表三所示偽 造之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民國八十七年 七月間,向甲○○佯稱可共同投資鞋類買賣仲介賺取其中價差,成本及利潤二人 各分擔二分之一,並由乙○○負責與國外廠商洽談買賣及仲介之事宜云云。甲○ ○不疑有詐,同意乙○○上開提議,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入如附表一所 示之金額予乙○○。乙○○為使甲○○相信其確實將甲○○交付之投資金額作為 鞋類買賣所用,竟連續以如附表二所示向國外訂貨之情形告知甲○○,並提供不 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所偽造,如附表三編號一、二、四所示買方公司及賣方公司 偽造之訂購單予甲○○,足生損害於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及甲○○。甲○○因而陷 於錯誤,連續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錢予乙○○,並將其每一筆投資所得之成本 加利潤復行直接投資至下一筆訂單,以期能獲取更高利潤。乙○○即以此為方法 ,自八十七年七月間起,至八十八年五月間止,連續向甲○○佯稱其共進行如附 表二所示之十一筆交易,共詐騙甲○○七百零一萬三千零五十五元。乙○○復基 於上述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以相同之方 法欺瞞丁○○,佯稱與廠商談妥如附表四所示之交易,並交付不詳姓名年籍之成 年人所偽造如附表三編號三、五所示之訂貨單與丁○○,使丁○○陷於錯誤,交 付如附表五所示之投資款予乙○○,足生損害於丁○○及如附表四所示之公司。 嗣因丁○○於投資無法收回情況下,與甲○○談及上開投資事宜,並比對乙○○ 所提供之同一家公司之訂單其上負責人之簽名竟不相同,始知受騙。 二、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雖坦承收受甲○○、丁○○之上開款項,惟矢口否認有為詐欺及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辯稱:其確實將甲○○之投資款從事鞋類買賣,然因國 外客戶倒閉且其經濟週轉因難,故投資失敗,而丁○○部分原先係其向丁○○之 借款,嗣後以投資款之方式處理,亦因其週轉困難而投資失敗云云。經查: (一)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甲○○、丁○○於警訊、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指訴甚詳, 告訴人丁○○部分復有訂購單影本五紙、匯款單影本四紙,告訴人甲○○部分 復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三紙、匯款單影本八紙、切結書影本一紙、訂貨 單影本十二紙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確實以投資為由,向被告訴人收取金錢,告 訴人等亦依約定匯入款項,被告則未依約給付等情,應足認定。 (二)被告乙○○係以投資鞋類仲介買賣為由,向告訴人甲○○、丁○○收取投資款 項,被告既係負責投資事宜之聯繫及款項之支付,其自應保留所有相關單據以 供投資者查核,然被告對於告訴人交付之投資款項流向如何,均無法於偵審程 序中提出相關單據說明之,本院自無法查明告訴人交付予被告之款項是否確實 作為投資鞋類仲介買賣之用。是以,被告乙○○是否將告訴人交付之款項,依 投資之目的作為鞋類仲介買賣之用,實有可疑。 (三)被告雖分別交付予告訴人甲○○及乙○○有關投資買賣之國外客戶訂購單及估 價單、出貨提單、出貨信用狀等資料。然被告所提出之資料,並非完整記載其 所述如附表二及附表四所示之每筆買賣,且如附表二所示之買方公司,其中賦 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張秀美為被告之妻(偵查卷第六二二頁),世煌興 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則為被告本人,被告既為本件鞋類買賣交易之買受人,其辯 稱無法提供所有原始資料,實無足採。再者,附表二編號一、五賣方公司負責 人張瑞居於偵查中結證稱:「(提示證十五之二,振銘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訂 單張瑞居是否為你所簽名?)不是,我沒有見過這個訂單,而且上面並沒有蓋 我公司的印,其下支票影本寫的憑票支付安順有限公司,但安順公司是我在香 港的公司,在台灣並無登記,所以不可能接受彰化商業銀行的支票,因為沒有 法人之資格,所以支票存不進去,我領不到錢,我認識乙○○,是蕭同亮介紹 認識,蕭同亮並沒有開公司,他是從事鞋業仲介,我不知乙○○從事何種生意 ,蕭同亮有告訴我,手上有訂單,問我要不要接,我告訴他可以過來看看,之 後他也下一張訂單給我,說南非要這批鞋子,而且他指定我要向特定的工廠買 材料,而我花了三百多萬元,買材料後他卻說客人不要了,他說要賠我六十三 萬材料費,這是八十七年左右的事情,之後回台灣就只有跟他要錢,才會跟他 接洽,之後兩個星期前,他傳真一封信給我要我幫他做偽造說我有接到訂單及 貨款,他才要還我六十三萬之材料費的錢。」;另附表二編號七賣方公司負責 人林崇銘於偵查中結證稱:「(提示證二十一之二廣進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的訂單,是否有看過?)沒有,其上地址、電話及傳真號碼均是我們公司的, 只有公司名稱不同,郭憲武之前我們有印名片給他(庭呈名片一張),格式就 跟現在的名片一模一樣,只是沒有頭銜,所以他會知道我公司地址、電話,郭 憲武是四十八年三月五日生,身分證Z000000000號,庭呈資料一份 是郭憲武在我公司所留的資料,其上有他的親筆簽名,我公司並沒有接獲乙○ ○負責公司之任何一張訂單,所有我不知道是什麼事。」(偵查卷第四四一頁 至四四三頁)。又附表二編號十、十一及附表四編號一、二之買賣,被告分別 交付與告訴人關於向中國大陸順達鞋業有限公司訂購鞋子之訂貨單,向中國大 陸聯昇鞋業有限公司訂購鞋子之訂購單,其中順達鞋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張 順崇之簽名、聯昇鞋業有限公司董事長蕭勝鎮之簽名,其筆順、速度、筆力等 字跡均明顯不同,而非同一人所為(偵查卷第三一五頁至三一八頁)。被告於 偵查中亦供稱:「(提示證據二十六之二(告訴人甲○○所提)順達公司訂單 ,是否為你提供?)是的。是向一位劉志賢訂的,他是台灣人,沒有向順達公 司買,而這項訂單是劉志賢提供給我。訂單上張順崇三個字是劉志賢簽的名字 ,是劉志賢傳真給我的,劉志賢與順達公司是何關係我不清楚。劉先生告訴我 是供應順達公司出貨的,我不知道劉志賢如何向順達公司訂約。我沒有另外跟 劉志賢訂約。」(偵查卷第一二七頁)。其他如附表二編號二、四之訂購單僅 記載馮董事長,編號九則未記載賣方公司負責人。由上述情節以觀,被告雖提 出附表二及附表四所示買賣之相關資料,然經其中部份公司負責人之證述,及 相關負責人簽名字跡之比對,均足見被告所為與一般商業交易習慣有違,實難 以被告所提出之上開單據,認為其已依約將告訴人投資之款項,用於鞋類之仲 介買賣。 (四)被告於警訊中供稱:「(最後三筆買賣之鞋類現於何處?)因買方無法提出信 用狀所以並未出貨,且我財務發生困難,所以我向我切貨之公司要求退還所買 之錢,其中二筆有退還予我,第一筆則尚未退還予我。」;「(那退還的這二 筆金額分別為多少?)分為二百二十四萬及二百三十二萬。」;「(你們最後 這三筆投資所餘金額因何你以開票方式支付丙○○(告訴人甲○○之妻)而不 令其兌現?)因我經濟週轉發生困難,才會動用投資金做為我個人週轉,而因 一時週轉不靈才無法支付該予丙○○支票金額。」;「當時我是向丁○○說你 與我投資等於予我經濟上週轉...」(偵查卷第六頁、第七頁、第九頁反面 )。是以,縱認被告所陳屬實,然其於最後三筆買賣未完成交易,且向賣方公 司要求退還價金後,竟未將投資金額歸還予告訴人甲○○,而將上開金錢挪為 己用,又於週轉困難時將告訴人丁○○之金額作為投資之用,均足見被告係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騙取告訴人之財物甚明。 (五)綜上所述,被告乙○○以投資鞋類仲介買賣為由,以不實之訂購單欺瞞告訴人 ,使告訴人甲○○、丁○○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自足生損害於甲○○、丁○ ○及如附表二、附表四所示之公司。被告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事證明確, 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二百 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先後多次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 書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刑法 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連續犯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二罪,有方法、結 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請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利用 告訴人身在台灣,無法立即確實知悉大陸及國外交易之情形,並利用告訴人對其 之信賴,連續為上開詐欺犯行,事後又未償還詐騙之款項予告訴人,並審酌其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如附表三所示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 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法 官 林 三 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上訴於台灣高 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日期 │匯款人│委託銀行 │受款人│ 受款銀行 │金額(新台幣) │ ├────┼───┼─────┼───┼────────┼────────┤ │87.7.13 │甲○○│華僑銀行 │乙○○│第一銀行台中分行│一百七十萬零七千│ │ │ │ │ │ │三百六十元 │ ├────┼───┼─────┼───┼────────┼────────┤ │87.7.13 │陳淑惠│土地銀行 │乙○○│第一銀行台中分行│三十萬元 │ │ │ │ │ │ │ │ ├────┼───┼─────┼───┼────────┼────────┤ │87.8.21 │甲○○│世華銀行 │乙○○│第一銀行台中分行│一百八十八萬六千│ │ │ │ │ │ │二百四十五元 │ ├────┼───┼─────┼───┼────────┼────────┤ │87.9.18 │丙○○│世華銀行 │乙○○│第一銀行台中分行│一百八十萬元 │ │ │ │ │ │ │ │ ├────┼───┼─────┼───┼────────┼────────┤ │88.1.20 │丙○○│世華銀行 │乙○○│第一銀行台中分行│四十九萬五千六百│ │ │ │ │ │ │二十八元 │ ├────┼───┼─────┼───┼────────┼────────┤ │88.2.06 │丙○○│世華銀行 │乙○○│第一銀行台中分行│六十三萬二千一百│ │ │ │ │ │ │七十八元 │ ├────┼───┼─────┼───┼────────┼────────┤ │88.4.08 │丙○○│世華銀行 │乙○○│第一銀行台中分行│八十萬零四百二十│ │ │ │ │ │ │四元 │ ├────┼───┼─────┼───┼────────┼────────┤ │88.5.04 │丙○○│華僑銀行 │乙○○│第一銀行台中分行│三十一萬三千三百│ │ │ │ │ │ │八十三元 │ └────┴───┴─────┴───┴────────┴────────┘ 附表二 ┌──┬───────┬─────────┬────────────┬──┐ │編號│投 資 案 號│ 買 方 公 司 │ 賣 方 公 司 │備註│ ├──┼───────┼─────────┼────────────┼──┤ │一 │FM-8707│賦華國際貿易有限公│振銘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10 │司負責人張秀美 │負責人張瑞居 │ │ ├──┼───────┼─────────┼────────────┼──┤ │二 │FM-8708│賦華國際貿易有限公│連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46 │司負責人張秀美 │負責人僅記載馮董事長 │ │ ├──┼───────┼─────────┼────────────┼──┤ │三 │FM-8709│賦華國際貿易有限公│慶鴻工業有限公司公司 │ │ │ │16 │司負責人張秀美 │負責人郭琝銜 │ │ ├──┼───────┼─────────┼────────────┼──┤ │四 │FM-8709│賦華國際貿易有限公│連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28 │司負責人張秀美 │負責人僅記載馮董事長 │ │ ├──┼───────┼─────────┼────────────┼──┤ │五 │FM-8710│賦華國際貿易有限公│振銘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19 │司負責人張秀美 │負責人張瑞居 │ │ ├──┼───────┼─────────┼────────────┼──┤ │六 │FM-8712│賦華國際貿易有限公│南榮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24 │司負責人張秀美 │負責人曾啟信 │ │ ├──┼───────┼─────────┼────────────┼──┤ │七 │SH-8801│賦華國際貿易有限公│廣進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36 │司負責人張秀美 │負責人林崇銘 │ │ ├──┼───────┼─────────┼────────────┼──┤ │八 │SH-8802│賦華國際貿易有限公│建順鞋業有限公司 │ │ │ │04 │司負責人張秀美 │負責人蕭同亮 │ │ ├──┼───────┼─────────┼────────────┼──┤ │九 │SH-8804│世煌興業有限公司 │翁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03 │負責人乙○○ │未記載負責人 │ │ ├──┼───────┼─────────┼────────────┼──┤ │十 │SH-8805│世煌興業有限公司 │聯昇鞋業有限公司 │ │ │ │02 │負責人乙○○ │負責人蕭勝鎮 │ │ ├──┼───────┼─────────┼────────────┼──┤ │十一│SH-8805│世煌興業有限公司 │順達鞋業有限公司 │ │ │ │37 │負責人乙○○ │負責人張順崇 │ │ └──┴───────┴─────────┴────────────┴──┘ 附表三: 一、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日、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振銘鞋業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單 上偽造之「張瑞居」署押貳枚(偵查卷第二五九頁、第二七六頁)。 二、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聯昇鞋業有限公司訂購單上偽造之「蕭勝鎮」署押壹枚( 偵查卷三00頁)。 三、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順達鞋業有限公司訂購單上偽造之「張順崇」署押壹枚 (偵查卷第三0三頁)。 四、一九九年五月十七日順達鞋業有限公司訂購單上偽造之「張順崇」署押壹枚(偵 查卷第三一六頁)。 五、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聯昇鞋業有限公司訂購單上偽造之「蕭勝鎮」署押壹枚(偵 查卷第三一八頁)。 附表四: ┌──┬───────┬─────────┬────────────┬──┐ │編號│投 資 案 號│ 買 方 公 司 │ 賣 方 公 司 │備註│ ├──┼───────┼─────────┼────────────┼──┤ │一 │SH-8805│世煌興業有限公司 │順達鞋業有限公司 │ │ │ │12 │負責人乙○○ │負責人張順崇 │ │ ├──┼───────┼─────────┼────────────┼──┤ │二 │SH-8806│世煌興業有限公司 │聯昇鞋業有限公司 │ │ │ │03 │負責人乙○○ │負責人蕭勝鎮 │ │ ├──┼───────┼─────────┼────────────┼──┤ │三 │SH-8807│世煌興業有限公司 │翁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09 │負責人乙○○ │未記載負責人 │ │ └──┴───────┴─────────┴────────────┴──┘ 附表五: ┌────┬───┬─────┬───┬────────┬────────┐ │日 期│匯款人│委託銀行 │受款人│ 受款銀行 │金額(新台幣) │ ├────┼───┼─────┼───┼────────┼────────┤ │88.5.17 │丁○○│中央信託局│乙○○│第一銀行台中分行│六十萬元 │ │ │ │ │ │ │ │ ├────┼───┼─────┼───┼────────┼────────┤ │88.5.17 │丁○○│世華銀行 │乙○○│第一銀行台中分行│二十萬元 │ │ │ │ │ │ │ │ ├────┼───┼─────┼───┼────────┼────────┤ │88.6.03 │丁○○│世華銀行 │乙○○│第一銀行台中分行│二十七萬元 │ │ │ │ │ │ │ │ ├────┼───┼─────┼───┼────────┼────────┤ │88.7.21 │丁○○│世華銀行 │乙○○│第一銀行台中分行│十萬元 │ │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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