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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四一號

懲治盜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簡賢坤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四一號

公訴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繼準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袁烈輝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乙○○均自民國玖拾年壹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乙○○等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被告二人前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簡 賢 坤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四一號於民國 89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懲治盜匪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