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九六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九六號
- 公訴人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拾貳月叁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竊車恐嚇)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執行羈押,期間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八十九年十月六日起至同年十一月十七日,共計四十三日)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官洽借發監執行他案(偽造文書罪,有期徒刑一年),嗣因執行期滿,而由本院於九十年九月十四日,以被告甲○○所涉者為連續竊車恐嚇取財案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再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認有羈押必要,於九十年九月十四日執行羈押(九十年九月十四起至同年十月三十日止,共計四十七日),嗣並自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