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五七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戊○○ 右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周金城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三二五號、第 一三二九二號、第一一七九八號、第一三一五二號、第一三一五四號、第一一○七四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共同連續以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捌佰參拾柒片均沒收。 甲○○、戊○○共同連續以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 利之使用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 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捌佰參拾柒片均沒收。 事 實 一、乙○○在台中市○區○○路一段一號開設「金泰玩具商行」,販售各類遊樂器主 機、周邊設備、遊戲光碟、相關書籍、兒童玩具等物,其明知附表一、二所示之 遊戲光碟內容,分別係美商ELECTRONIC ARTS INC(中譯:藝電公司)、日商丁 ○○○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日商西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思奎爾股份有限公 司、日商卡波光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可樂美股份有限公司(下均簡稱)享有著作 權之電腦程式著作(亦有視聽著作之性質),竟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八日起, 與綽號「麥克」之成年男子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在其商店中販賣 「麥克」所寄賣之他人擅自重製有如附表一、二所示電腦程式著作之遊戲光碟予 不特定人多次,每片售價新台幣(下同)七十元,乙○○可抽取三十元,並先後 於八十八年六月、十月間,分別以月薪二萬五千元、二萬八千元之代價,僱用與 之有犯意聯絡之甲○○、戊○○,在店中負責搬運及販賣該些盜版遊戲光碟之工 作,共同以此方法侵害藝電等公司之著作權。嗣為警於①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在 台中縣大里市○○路一一九號倉庫,查扣遊戲光碟一萬三千七百五十三片,②八 十九年三月六日十六時許,在金泰玩具商行,查扣遊戲光碟八千零四十六片,其 中如附表一所示之遊戲光碟內容,有分別侵害藝電等公司之著作權,③八十九年 六月十四日,在台中市○○街一八七號倉庫,查扣遊戲光碟八千四百四十一片, 其中如附表二所示之遊戲光碟內容,有分別侵害新力等公司之著作權。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報請,藝電公司、新力公 司、西雅公司、思奎爾公司、卡波光公司、可樂美公司告訴,暨台灣苗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函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甲○○、戊○○,固均坦承因販賣遊戲光碟,於右揭時地遭警 查獲三次之事實,惟被告乙○○辯稱:伊雖知道所販賣之遊戲光碟為盜版品,但 因「麥克」說販賣行為沒有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之問題,伊才受寄販賣云云,被 告甲○○、戊○○則均以渠二人僅係受僱於被告乙○○,不知被告乙○○所販賣 之遊戲光碟為盜版品等語置辯。經查,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藝電公司之代理人丙 ○○及新力公司、西雅公司、思奎爾公司、卡波光公司、可樂美公司之共同代理 人曾筱茜律師指訴綦詳,並有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計八百三十 七片足憑。又按日本與我國雖就著作權之保護未訂立條約或協定,惟日本著作權 法第六條第二款,有跟我國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類似之規定,亦即我國人之著 作在日本最初發行或自發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在日本發行者,亦受該國著作權法之 保護,此有日本著作權法影本一份存卷足參,是以日本人之著作首次在我國發行 者,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為被保護之對象,而美國人之著作,依據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第九條及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 協定第一條規定,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本件附表一、二所示之日商著作符合 我國著作權法保護規定之部分,有告訴人西雅公司就該些著作在我國申請著作權 登記之著作權登記謄本、新力公司、思奎爾公司、卡波光公司、可樂美公司宣示 其著作在我國首次發行之宣示書併譯文、該些著作在日本首次發行之日期,及總 經銷商英特全股份有限公司於日本發行日期前即已進口該些著作嗣並同步發行之 進口報單、進貨明細、出貨單等資料附卷可稽,至美商藝電公司部分,亦有其提 出擁有著作權之證明文件在卷可佐;另被告甲○○、戊○○於八十八年六月十四 日被查獲後,翌日在檢察官偵訊中均稱「知道乙○○所販買者為盜版光碟,以前 曾被查獲過」(參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核退字第二四○三號卷第 三頁),況正版遊戲光碟每片市價約一千多元,與盜版品價格相差甚多,此為眾 所週知之事,被告甲○○、戊○○身為販賣者,諉稱不知,孰人能信,而被告乙 ○○明知所販賣之遊戲光碟為盜版品,當不因其聽信他人不違法之說,而阻卻其 責任。因認被告三人所辯,均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三人 犯行均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三人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五款明 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之方法侵害他人 之著作權罪;又所謂常業犯,係指以犯某罪為職業並賴以維生而言,本件被告三 人於約半年時間中,被查獲三次之遊戲光碟總數計三萬零二百四十片,而有侵害 告訴人等著作權者僅八百三十七片,比例不到百分之三,且以一片獲利三十元計 算,八百三十七片盜版遊戲光碟亦僅能獲利二萬五千一百十元,被告乙○○於半 年內顯無法僅賴該些獲利維生甚明,況「金泰玩具商行」除遊戲光碟外,並販售 各類遊樂器主機、周邊設備、遊戲光碟、相關書籍、兒童玩具等物,此經被告乙 ○○陳述明確並為起訴書所載,因認被告乙○○三人雖販賣盜版遊戲光碟但與常 業犯之構成要件不符,是以公訴人認被告乙○○三人均係以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第二款「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 並以之為常業,顯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再本件既認被告三人非屬常業犯 ,則起訴書中載被告三人尚侵害藝電公司「FIFA 2000」、「TIGER WOODS PGA TOUR 2000」、「CYBER TIGER WOODS PGA TOUR 20 00」、「MEDAL OF HONOR」 等著作之著作權部分,則因未據藝電公司告訴(此經丙○○陳述明確,且藝電公 司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提出之告訴狀中並未包括該四種著作),依著作權法第一 百條前段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之罪須需告訴乃論之規定,此部分本應為不受理 之判決,然因此部分若經告訴而成立犯罪,則與已告訴並論罪科刑之事實,有連 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另被告乙○○與「麥克」、被 告甲○○、被告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且被告三人多 次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 為之,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乙○○係老闆、 被告甲○○、戊○○為受僱人,及均為初犯、態度尚可、獲利非鉅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刑法第四十一條關 於自由刑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於九十年一月十日業經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十二 日生效施行,依同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從新之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併此 敘明。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係被告乙○○所有供本犯行所用 之物,此據其陳明在卷,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亦併為沒收之 宣告。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所有被查扣之該三萬零二百四十片遊戲光碟中,有一 部分透過遊戲主機執行電腦程式時,在螢幕上會分別顯示西雅公司、新力公司在 我國申請獲准註冊之「SEGA」、「PS」商標圖樣,及「LICENSED BY SONY COM PUTER ENTERTAINMENT INC.(經新力公司授權之意)」、「PRODUCED BY OR UND ER LICENSE FROM SEGA(經西雅公司製造或授權之意)」之文字,因認被告 三人尚共同涉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及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 百十六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四條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不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 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 ,應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 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四十年度台上字第八六號、三十年 度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參照。 五、㈠被訴商標法第六十三條部分: 按商標之申請註冊,應指定使用商標之商品類別及商品名稱,以申請書向商標主 管機關為之,不同類別之商品應分別申請,而商品之分類則由施行細則定之,商 標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扣案之電腦遊戲光碟係將電腦遊戲 軟體以電腦語言寫成程式,再將之組譯成適合電腦主機讀取之檔案,而儲存於光 碟片內,然電腦遊戲軟體本身係屬他人之創作而為著作之一種,此可觀諸我國著 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 範圍之創作自明,故人之創作原則上為無形,其有形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 均僅為表達該著作(創作)之具體方法或其存在客體而已,應非著作之本身(本 質),此另可參考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著作權法增第十條之一規定:「依 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 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可知,是以無形之著作常需依 附於有形之物體,並非可謂該被依附之客體即屬著作本身,故本件涉嫌被重製之 電腦遊戲軟體係以電腦語言寫成程式,再將之組譯成適合電腦主機讀取之檔案而 儲存於光碟片內,電腦遊戲軟體本身雖屬著作,然光碟片則係被依附之載體(物 體),二者於概念上自有區別之必要;再我國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九類 之產品經列示計有:科學、航海、測量、電氣、攝影、電影、光學、計重、計量 、信號、檢查(監督)、救生和教學用具及儀器、聲音或影像記錄、傳送或複製 (再生)用器具、磁性資料載體、記錄磁碟、自動販賣機及貨幣操作(管理)器 具之機械裝置、現金出納機、計算機及資料處理設備、滅火器械等物,修正前施 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七十二類則規定:電腦、計算機、收銀機(八十年十月二十 三日公布),修正前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八十類規定:計算機(七十一年五月 六日公布),綜上以觀,均係以有形之物體為該類之商品,並未包括電腦軟體或 電腦程式,是單就電腦遊戲軟體而言,並無從為該類之商品,反之,光碟片本身 因可為電腦磁性資料之載體,為上開種類之商品,而應受商標法之規範,故就一 般社會常情,電腦遊戲軟體之出售,均係將寫成電腦軟體之電腦程式所組譯成之 檔案,儲存於適於儲存檔案之載體(如光碟片、磁碟片等),或再加上適度之包 裝後,以實物之方式出售,因而本件所應推究者,乃遊戲軟體所附著之商品即扣 案之光碟片本身有無使用商標之問題,而非其內所隱藏之遊戲軟體程式之創作本 身。次按商標之使用,商標法第六條明定係指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 包裝、容器、標貼、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類似物件上,而持有、陳列或散布者 ,是商標之使用應係指行為人基於行銷之目的所為之以商標表徵商品行為,反是 ,若非出於行為人、非基於行銷之目的或非表徵商品之使用行為,均不構成商標 法第六條所謂商標之使用。查本件被告三人所販賣之盜版遊戲光碟外觀並無任何 告訴人之商標或名稱、授權字樣乙節,業經起訴書載明,且為告訴人等之共同代 理人所不否認,經本院勘驗部分扣案光碟結果,亦未發現外觀上有何告訴人等之 商標或名稱,足徵電腦程式之載體即光碟片本身,尚無違反商標法之處;又被告 三人出售盜版遊戲光碟片時,並未透過遊戲主機執行光碟片內之程式,而僅係單 純交付光碟片予顧客乙情,亦據被告陳明三人在卷,顯見一般都是消費者購買後 ,自己將之置於適合執行光碟片內程式之主機,再配合電視等相關設備,使其內 之遊戲軟體出現於電視螢幕上,始分別出現新力公司與西雅公司之商標及「 LICENSED BY SONY COM PUTER ENTERTAINMENT INC.」或「PRODUCED BY OR UNDER LICENSE FROM SEGA」等英文名稱及授權文字,而縱此種透過電磁輸出入 交換運算之作用,如以遊樂器、光碟機、電腦主機之操作為媒介,始於電視或電 腦螢幕前出現商標圖樣者,其標示型態足資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其表彰商品之來 源者,可認屬於商標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之其他類似物件之範疇(經濟部中央標 準局八十七年四月十八日臺商九八○字第二○五九○二號函參照),然透過此執 行過程呈現出數位化商標之行為人為購買光碟片之消費者,並非販賣該光碟片之 被告三人,且該數位化商標之顯現時間係後於被告三人出售光碟片予消費者之交 易過程,而於消費者購買後自行打玩之時始呈現之,其表徵已非基於行銷之目的 ,簡言之,該數位化商標之呈現並非被告三人基於行銷之目的所為表徵商品之商 標使用行為,不符合商標法第六條商標使用之要件。 ㈡被訴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部分: 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偽造私文書,乃依文書之用法,以之充作真正文書而加 以使用之意,故必須行為人就偽造文書之內容向他方有所主張,始足當之,最高 法院四十七年臺上字第一0四八號、七十二年臺上字第四七0九號判例可資參照 。查新力公司、西雅公司商標圖樣及名稱、授權文字係經主機執行光碟片內儲存 之程式始得表現於電視螢幕上,而非表現於光碟片外觀,上開於電視螢幕出現之 商標、英文名稱及授權文句係被告先將光碟片售予不特定之顧客,該顧客事後再 將之置於適合執行光碟片內電腦軟體程式之主機,配合電視等相關設備,使之出 現於電視螢幕上,此一結果並非被告三人販賣電腦遊戲光碟片之時所發生,而係 顧客事後自行執行光碟片內之檔案程式之結果,被告三人於交易過程對於該等商 標、英文名稱及授權文字並未對顧客為任何主張,是縱認為將光碟片置於主機經 執行儲存於光碟片內之程式而於電視螢幕顯示之新力公司、西雅公司之名稱、授 權文字屬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之準文書,揆諸前揭判例意旨,亦難認被告三人有何 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此外,復查無任何積極 證據可資證明被告三人有何公訴人所指之此部分犯行,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 論罪科刑之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乃不另為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著作權法第九十 三條、第八十七條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八 日 法 官 李 秋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八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五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五、明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附表一(八十九年三月六日查扣) ┌─────────────┬──────┬────┐ │光碟內容即電腦程式著作名稱│著 作 權 人 │片 數 │ ├─────────────┼──────┼────┤ │NBA LIVE 97 │藝電公司 │五片 │ ├─────────────┼──────┼────┤ │NBA LIVE 2000 │同右 │二五片 │ ├─────────────┼──────┼────┤ │NCAA MARCH MADNESS 2000 │同右 │四片 │ ├─────────────┼──────┼────┤ │DUNE 2000 │同右 │十一片 │ ├─────────────┼──────┼────┤ │捉猴冒險記 │新力公司 │二片 │ ├─────────────┼──────┼────┤ │野戰神兵2 │同右 │十片 │ ├─────────────┼──────┼────┤ │妖精戰士3 │同右 │八片 │ ├─────────────┼──────┼────┤ │夢的冒險2魔進化之謎 │同右 │七片 │ ├─────────────┼──────┼────┤ │龍魂騎士救世傳說 │同右 │三二片 │ ├─────────────┼──────┼────┤ │骰子大戰2 │同右 │七片 │ ├─────────────┼──────┼────┤ │SONIC R │西雅公司 │十片 │ ├─────────────┼──────┼────┤ │太空戰士8 │思奎爾公司 │四二片 │ ├─────────────┼──────┼────┤ │聖劍傳說 │同右 │一片 │ ├─────────────┼──────┼────┤ │勁爆熱舞2 │可樂美公司 │六一片 │ ├─────────────┼──────┼────┤ │恐龍危機 │卡波光公司 │八片 │ ├─────────────┼──────┼────┤ │惡靈古堡3 │同右 │九片 │ └─────────────┴──────┴────┘ 附表二(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查扣) ┌─────────────┬──────┬────┐ │光碟內容即電腦程式著作名稱│著 作 權 人 │片 數 │ ├─────────────┼──────┼────┤ │幻世虛構精靈機導彈 │新力公司 │八片 │ ├─────────────┼──────┼────┤ │GT實戰賽車 │同右 │十片 │ ├─────────────┼──────┼────┤ │寶貝龍 │同右 │四片 │ ├─────────────┼──────┼────┤ │捉猴冒險記 │同右 │十片 │ ├─────────────┼──────┼────┤ │野戰神兵2 │同右 │八片 │ ├─────────────┼──────┼────┤ │妖精戰士3 │同右 │十六片 │ ├─────────────┼──────┼────┤ │龍魂騎士救世傳說 │同右 │五二片 │ ├─────────────┼──────┼────┤ │GT實戰賽車2 │同右 │四四片 │ ├─────────────┼──────┼────┤ │瘋狂小子2 │同右 │十五片 │ ├─────────────┼──────┼────┤ │骰子大戰2 │同右 │七片 │ ├─────────────┼──────┼────┤ │列車驚魂 │同右 │二一片 │ ├─────────────┼──────┼────┤ │太空戰士8 │思奎爾公司 │六九片 │ ├─────────────┼──────┼────┤ │聖劍傳說 │同右 │二六片 │ ├─────────────┼──────┼────┤ │放浪冒險譚 │同右 │四十片 │ ├─────────────┼──────┼────┤ │惡靈古堡2 │卡波光公司 │二八片 │ ├─────────────┼──────┼────┤ │惡靈古堡3 │同右 │十九片 │ ├─────────────┼──────┼────┤ │惡靈古堡射擊版 │同右 │十片 │ ├─────────────┼──────┼────┤ │飛龍 │同右 │二六片 │ ├─────────────┼──────┼────┤ │勁爆熱舞2 │可樂美公司 │一六五片│ ├─────────────┼──────┼────┤ │幻想空間 │西雅公司 │五片 │ ├─────────────┼──────┼────┤ │飛龍戰士 │同右 │十二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