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一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許漢鄰 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八八三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附 表二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 事 實 一、鍾邦興(共同被告,已審結)於八十五年十一月間申請設立財將財務管理顧問有 限公司(設於台中市○○路三三七號十一樓之四,下稱財將公司),為該公司之 負責人,財將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為⒈財務管理之諮詢診斷分析顧問業務(會計 師業務除外)⒉國內外投資之仲介提供諮詢顧問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除外) ⒊有關投資之投資技術合作提供商情資料及引介諮商顧問業務⒋有關之商業文書 撰寫及經營顧問業務⒌藝品之鑑價仲介業務,並自八十六年三月間起僱用甲○○ 為經理,二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多次在報紙 刊登「金融卡貸款信用貸款,婦女會貸款」及「金融卡可貸二十至六十萬元,月 繳輕鬆00-0000000,孫小姐」等廣告,招攬急需用錢且有詐欺及偽造 文書犯意聯絡之不特定客戶,並由鍾邦興向銀行洽辦信用貸款及信用卡等超出財 將公司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財將公司除向客戶收取每件新台幣(下同)三千至 五千元不等之手續費外,並於銀行核准後,再向客戶收取信用卡消費額度上限及 信用貸款總數百分之十之金額作為佣金。由於客戶向銀行申辦信用卡或信用貸款 ,均須提供國民身分證、銀行存摺,所得稅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等資料,以作為 銀行審核申貸人之債信依據,其中如無正當固定職業者,通常無法取得上開憑證 ,鍾邦興與甲○○遂另向客戶收取五千元至一萬元不等之資料費,再委由知情而 有常業詐欺及概括偽造文書犯意聯絡之張瑋涵(共同被告,已審結),以每份五 百元之代價偽造讚聯實業有限公司、崇輔實業有限公司、統冠國際資訊有限公司 、優特林企業有限公司、明利凸版印刷廠有限公司、偉達國際有限公司、永松企 業社、大正油壓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翔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航油漆工程行、 欣佳精品服飾店、儒達貿易有限公司及勝名國際商業公司等多家公司、行號之不 實所得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書等資料(先由鍾邦興、甲○○偽造如附表二所示公 司、負責人之印章,進而以之偽造其印文於所得扣繳憑單及員工在職證明等資料 上),足以生損害於各該公司,並提供客戶持向各銀行及信用合作社等行庫虛偽 辦理信用貸款及申請信用卡,使銀行因而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貸款及核發信用卡 。鍾邦興又於八十六年二月間,僱用知情而有常業詐欺及概括偽造文書犯意聯絡 之蘇智成(共同被告,已審結)擔任該公司顧問,負責審核客戶提供之資料是否 齊備,而共同以之為常業。嗣為被害銀行檢舉,由法務部調查局中部機動組長期 調查,而於八十六年四月十四日為該組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 搜索票前往上址及台中市○○○街一二八號二樓之四搜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 所示之物。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自八十六年三月起受僱於鍾邦興,惟矢口否認有何右開犯 行,辯稱:伊知悉財將公司幫人申請信用卡及信用貸款,但不知所用扣繳憑單及 在職證明等文件是偽造的云云。惟查:被告於八十六年四月十四日法務部調查局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搜索台中市○○○街一二八號二樓之四時在場,且於當日訊 問時已供承財將公司以偽造之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代客戶向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及 信用卡(見偵查卷第十九頁至二十三頁),核與共犯鍾邦興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 供承被告甲○○為財將公司經理,負責收件,知悉所用扣繳憑單係偽造的等語相 符;又扣押物中有偽造之所得人為甲○○之佳穩科技有限公司扣繳憑單一份,及 甲○○為讚聯工業有限公司員工之偽造員工在職證明書一紙(法務部調查局中部 地區機動工作組扣押物編號貳-十四),益徵甲○○對財將公司以偽造之扣繳憑 單及在職證明代客戶向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及信用卡等情應有所知悉。從而被告所 辯上情,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復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公司之在職證明書及扣繳憑單,性質上為私文書。故核被告甲○○所為,係犯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其偽造印章及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成罪,偽造私文書而後 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依行使論擬。多次行使偽 造私文書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 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所犯常業詐欺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有方法與目的之 牽連關係,應從常業詐欺罪一重論處。查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 業詐欺罪業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五日生效,比較修正前後該 法條規定,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參以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其罰金刑 部分尚應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規定提高其罰金數額十倍即五萬元 ,從而該法條修正前後之刑度並無差異,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依修 正後刑法第三百四十規定處斷。被告甲○○與鍾邦興、張瑋涵、蘇智成及貸款客 戶間,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本院審酌被告年輕 識淺,因一時失慮而罹此刑章,僅受僱鍾邦興,尚非首腦份子,犯行較輕,惟未 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按,其經本案偵審及 科刑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 宣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 告及共犯鍾邦興所有,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附表二所示 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其中偽造之印章雖未扣案,但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 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公訴人另認被告甲○○犯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罪嫌。惟查:甲○○於八十六年 三月間始受僱於財將公司,其對財將公司所營業務範圍為何,衡情應無知悉,殊 無與鍾邦興共犯該罪之可能,本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惟該部分與起訴經本院論罪 科刑之常業詐欺部分,有方法與目的之牽連關係,屬裁判上一罪,依審判不可分 原則,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 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修正後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刑法第五十五條 、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上訴於台灣高 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 下罰金。 附表一: 編 號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一 客戶申貸資料①至 各一冊 二 電話統計表 一冊 三 繳款單 一冊 四 業績表 一冊 五 申貨分期表 一冊 六 員工在職證明⑴⑵ 各一冊 七 廣告資料 一冊 八 公司執照 二張 九 委託授權合約書 一冊 十 提供扣繳憑單公司名冊 一冊 十一 客戶資料 二冊 十二 偽造扣繳憑單請款單 一冊 十三 公司行事曆 四張 十四 公司執照 二張 十五 股東名冊 三張 十六 公司員工名片影本 一張 十七 收發文簿 四冊 十八 銀行貸款資料 一冊 十九 日記帳 一冊 二十 員工在職證明書等 三張 二一 財將公司委記繕打客戶名冊 六張 二二 甲○○信用卡申辦資料 一冊 二三 劉雙龍身證影資料 一冊 二四 林義常戶口名簿等資料影本 一冊 二五 葉義郎身分證影本等資料 一冊 二六 鄭博辰身分證影本等資料 一冊 二七 陳慶史身分證影本等資料 一冊 二八 蔡青憲身分證影本等資料 一冊 二九 鄭成葉身分證影本等資料 一冊 三十 客戶身分證影本 一冊 三一 客戶資料 一冊 三二 客戶資料 一冊 三三 江定國信用卡月結單及台中 一冊 地方法院通知 三四 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 一冊 三五 雜記 一冊 三六 雜記 一冊 三七 業績統計表 一冊 三八 雜記 一冊 三九 張秋蓮身分證影本等資料 一冊 四十 客戶資料 一冊 四一 印章 十七枚 附表二: 編 號 偽造之印文及印章名稱 數 量 留存印文物品名稱 一 崇輔實業有限公司、葉鄭碧珠 印文各一枚 員工職務證明書 印章各一枚 二 永航油漆工程行、何仲兼 印文各五枚 員工職務證明書 印章各一枚 三 益昌煤氣行、徐正雄 印文各一枚 服務證明書 印章各一枚 四 益昌煤氣行統一發票專用章 印文一枚 服務證明書 印章一枚 五 臺俞股份有限公司、廖本溪 印文各一枚 八十五年度扣繳憑單 印章各一枚 六 讚聯工業有限公司、林清森 印文各一枚員工在職證明書 印章各一枚 七 政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邱垂屏 印文各一枚 員工職務證明書 印章各一枚 八 亞豐塑膠廠印、吳天成 印文各一枚 員工職務證明書 印章各一枚 九 翔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紀嘉蓁 印文各二枚 員工職務證明書 印章各一枚 十 安享企業有限公司、馬玉玲 印文各一枚 員工職務證明書 印章各一枚 十一 碟王企業有限公司、王石中 印文各一枚 員工職務證明書 印章各一枚 十二 流國際商務徵信有限公司、 印文各一枚 員工職務證明書 陳有郎 印章各一枚 十三 異德家電企業有限公司、劉進富 印文各一枚 員工職務證明書 印章各一枚 十四 美吉康股份有限公司、高茂林 印文各一枚 員工職務證明書 印章各一枚 十五 政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邱垂屏 印文各一枚 員工職務證明書 印章各一枚 十六 久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振隆 印文各一枚 員工職務證明書 印章各一枚 十七 恒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益在 印文各四枚 八十五年度扣繳憑單 印章各一枚 十八 大使股份有限公司、林豐中 印文各一枚 員工職務證明書 印章各一枚 十九 喬笛股份有限公司、楊明龍 印文各一枚 員工職務證明書 印章各一枚 二十 統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于仁志 印文各一枚 員工職務證明書 印章各一枚 二一 敦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永祥 印文各一枚 員工職務證明書 印章各一枚 二二 偉達國際有限公司、傅文傑 印文各一枚 員工職務證明書 印章各一枚 二三 勝名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印文各二枚 員工職務證明書 林佩誼 印章各一枚 二四 立新行、黃昱祥 印文各二枚 員工職務證明書 印章各一枚 二五 台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冠博 印文各一枚 員工職務證明書 印章各一枚 二六 明協企業社、叢伊三 印文各一枚 員工職務證明書 印章各一枚 二七 統冠國際資訊有限公司、謝義民 印文各一枚 員工職務證明書 印章各一枚 二八 大正油壓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印文各一枚 員工職務證明書 張倍曜 印章各一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