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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八四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楊國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八四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巫維仁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即押票(共五聯及回證聯),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即押票(共五聯及回證聯)案由欄內關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易字第八五九號侵占案件」應更正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八四號偽造文書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即押票(共五聯及回證聯)案由欄內關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易字第八五九號侵占案件」顯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八四號(通緝前之案號為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一一六號)偽造文書案件」之誤寫,且此誤載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睽諸前開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 日

法 官 楊國精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八四號於民國 89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