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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六九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黃文進羅永安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六九號

原告
元超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大雅鄉○○路七十七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八十九年易字第七一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 法 官 黃 文 進

                      法 官 羅 永 安

                      法 官 呂 麗 玉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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