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六九號 原 告 元超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大雅鄉○○路七十七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八十九年易字第七一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 文 進 法 官 羅 永 安 法 官 呂 麗 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