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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王世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
美西北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段一六九之一號五樓之二
原告
法 定
代理人
黃博昭
被告
乙○○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五七九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二百五十二萬八千零一十七元及自本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 原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詳附件)。

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七 日

法 官 王 世 華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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