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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九三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唐光義吳進發黃炫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九三號

原告
甲○○
代理人
吳瑞堯 律師
代理人
陳國華 律師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九一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三億五千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被告乙○○與蔡武舜、魏趨樂、吳永慶(真實姓名為陳朝雄,為乙○○之弟)、施玉娟、陳世偉、林宏哲等人共組瑞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後,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八十三年九月間,推由蔡武舜以三億五千萬元向廖勇圖接洽購買廖勇圖之妻甲○○及甲○○任負責人、址設彰化縣員林鎮中央巷十八之五號之杜麥公司所有,坐落於雲林縣崙背鄉○○段五十之十一地號等五十八筆土地,契約訂定後,即將土地悉數移轉登記於乙○○名下,乙○○並交付以陳世偉為發票人、票面金額為二千萬元之支票一紙予廖勇圖,惟屆期支票不獲兌現,嗣陳朝雄復交付以林宏哲為發票人、總金額為二千萬元支票支票四紙予廖勇圖,惟亦未兌現,其於價款亦均未支付,屢經催討未果,至此始發覺受騙,被告乙○○以詐欺之手段,騙取原告所有之財產,自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為此本於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如聲明所述。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免訴判決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吳 進 發

法官 黃 炫 中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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